职工档案缺失,社保局不给办理退休怎么办?看懂这篇文章很关键
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重要凭证,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组织关系等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目前,个人办理司法公证、职称申报、开具证明、函调政审、办理退休手续等都要用到职工的人事档案。总之一句话,职工和干部的个人人事档案非常重要。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人事档案有大用
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以及核定养老金待遇时,社保部门往往需要人事档案作为依据。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养老、医疗等保险以及退休后养老金发放等问题上,职工人事档案里面记录的关于工龄、工资、待遇、职务、参保时间的材料等都是主要依据。如发生档案材料缺失,或者弃档、断档事件,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可能受到极大的损失。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机构审查人事档案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出生日期
职工的出生日期决定准确的退休时间。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现实中有很多职工由于种种原因,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碰见这种情况时,社保部门就会以人事档案里面记载的最早且有效的出生时间为准,计算出临退休职工准确的退休执行日期。
二、查明职工身份,明确退休年龄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男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0周岁,女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如果是经过有关部门认证,且从事特殊工作满足年限的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人事档案中关于职工身份以及是否是特殊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是认定准确退休年龄的重要依据。
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是指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最大作用是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在养老金计发方式中体现为过渡性养老金。可以这么说,视同缴费年限对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有着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作用。
职工档案材料记载不全,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影响退休审批,如何补救?
档案材料有漏缺或部分遗失,可以通过查找、补齐缺失的档案材料或者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材料,能够证明工作经历或者“工龄”的真实性,只要能够得到社保部门的认可,就不会耽误退休审批手续、“工龄”认定和养老金待遇计算。
前几天,北京卫视有一档《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局处长走流程》的节目火了,彻底出圈了。继第一期的“副处长体验送外卖”之后,北京人社局又一副处长体验了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难题。节目中市民张先生快要退休了,由于个人的人事档案不完整、不连续,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将会导致个人养老金大幅缩水。北京人社局社保中心主任和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两人亲历了帮助张先生查找、补齐档案办理退休审批的过程。他们在亲自奔波了数十个单位和部门,打了上百个电话之后,在某一单位的档案室中,用了三个小时的时间,翻阅了近3000页纸张泛黄、字迹斑驳的档案材料之后终于找到了张先生档案中缺失的那部分材料,最终没有耽误张先生正常退休和计算养老金待遇。
上面的案例也告诉我们,档案有缺失是有机会补救,及时止损的。其实职工由于个人档案里面记载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档案材料有部分遗失等导致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影响退休审批手续、影响养老金待遇等这类情况是很常见的。只是由于档案材料形成的时间较为久远,个中情形相对复杂,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众多,加上很多职工不懂档案管理与转递的相关知识,导致想补救,也不知从何处下手,心有余而力不足。今天我来教大家如何查找、补齐与“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有关的档案材料。
所谓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其实主要审查的是职工档案材料中记载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时间到当地建立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形成“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各地不一,一般最早不超过1992年1月,最晚不迟于1996年1月1日)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的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职务、参保时间等档案材料都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主要依据,无外乎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招工或录用大中专毕业生: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报到(派遣)证、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专干审批表、调资增资表、奖惩材料等;
2、参军入伍:应征入伍登记表;
3、知青插队:知青上山下乡证明材料;
4、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
查找人事档案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依据个人的履历,捋清相关线索,重点查找上面列举出来的相关材料。我上面列举出来的这些重点材料一般都是一式两份或一式三份的,原单位还存在的话建议从原单位着手,原单位已经破产倒闭的话,可以去当地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就业服务中心查找原单位移交保管的职工档案等档案材料,还可以去形成该档案材料的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查找。例如早年的分配工作或统一招工的形式进入国有企业工作的,都会经过劳动局的审批,招工审批表、报到证等材料都是一式两份或一式三份的,企业的一份会载入职工档案中,劳动局会有一份存根,原单位找不到的,可以去类似于劳动局等主管单位寻找,能找到的将那份原件复印一份,重新盖章,有必要的话还可以额外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就能证明其真实性。
关于补人事档案,可以点开链接看一下我之前写的文章,很有参考意义。点开链接就可以看到: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上面我说到的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早年间的工资发放表都是利用复写纸纯手工书写制定的,一般都是一式三联,财务部门和劳资部门会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会用于职工领工资时签字。工资发放表是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之一,某一时间段内的连续工资发放表则能证明该时间段的职工工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例如,你办理退休时社保局告知你缺失1985年到1990年的档案材料,不能认定“工龄”。如果你能够提供85年到90年的这五年期间每一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原件以及复印件,则就能证明这个时间段内的工龄真实有效,社保部门也是认可的。
关于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工资表认定“工龄”,可以看一下链接中的这篇文章:
用人单位保管不当,导致员工人事档案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于2008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张某的人事档案及保险关系均从上一家单位转入该公司。2014年12月,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月,公司人事部门职员告知张某丢失了档案。张某最终发起诉讼,法院裁判结果如下: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张某补办除学历证明以外的人事档案;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因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6万元。
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妥善、完整地保管劳动者的档案并按照规定转移档案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档案丢失必然会影响职工领取失业金、享受相关福利和保险待遇,还会给再就业造成不便,在退休的时候还可能会造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实中不乏有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丢失,那么,用人单位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中认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理。
因此可见,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是:补办档案、赔偿损失。
一、补办档案的责任
补办档案属于《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范畴,也可视为第134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审判实践中,如果档案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数额,以平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判决用人单位补办劳动者的档案的占据小部分,原因在于有的档案用人单位确实无法补办。
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人事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再就业的不便。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
实践中,能够计算损失的,例如养老保险补缴费用,养老金损失部分等,法院则按照计算的损失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有案例显示由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档案丢失,导致无法办理退休和养老金缩水,法院判定按照同时期养老金等标准判定用人单位赔偿16万余元的先例。无法计算损失的,则按照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现有的案例显示赔偿金额大都不高。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指出,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档案丢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6万元。
人事档案是劳动者身份、学历、工作履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尤其在计划经济年代,是劳动者工作轨迹的重要依据。劳动者的档案丢失必然会影响退休审批、影响养老金待遇。例如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劳动者退休时不能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有可能使得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造成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因用人单位过错,丢失人事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和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