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开庭

“本院认为,被告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应当要求被告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5月24日,宿迁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宿迁市检察院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宿迁市沭阳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存在为多名未成人文身现象,且章某在没有申请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经检测,用于文身的染料1kg含有11mg游离甲醛,对身体有毒有害。据此,沭阳县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特殊保护原则,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会公益,应提起公益诉讼。

因案件影响重大,2021年4月9日,沭阳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宿迁市检察院办理。5月6日,宿迁市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月24日,这起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宿迁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加云出庭依法履行职务。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文身馆经营者代表、宿迁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等100余人旁听庭审。

起诉书指出,2017年6月1日以来,被告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章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并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

被告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给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学业、择业、社交等权益造成影响,影响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员、沭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任刘厚生表示,文身染料渗入皮肤有造成发炎、感染的风险,洗文身过程较长且非常痛苦。专家辅助人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认为,文身是一种亚文化,会强化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认同。

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举证、质证、辩论。

被告章某对自己给未成年人文身、洗文身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今后坚决不为未成年人文身。

“以前没有这个意识。今后不会给未成年人文身了,也不再随意给顾客洗文身了。”一名参与旁听文身馆经营者表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择日宣判。

来源:宿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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