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个合规要点告诉你如何搞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这个世界变得有多坏,不重要,因为我们没法控制;重要的是,我们能做的有多好。在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兰田律师团队近日出版的新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与运营」中,夏青和王俞人两位律师共总结了336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要点,可以很好地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整改问题。
张兰田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与非公开发行注册委员会委员,曾任上海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主要执业领域是上市、股权激励、股权重组和顶层设计、税务筹划、私募。个人著作主要有《资本运作税法实务》、《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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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中基协又发自查公告了!这一次,自查要求增加到23项,提交时间缩短为20天。
与此同时,各地证监局对辖区内私募的自查工作也已陆续展开,诸多私募基金因合规问题遭到监管处罚。
在监管日趋严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营风险不断升高的境况下,合规问题已然成为摆在各机构面前最紧要、也最棘手的难题。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待合规的态度和处理合规问题的方式,将决定一家私募基金在这场行业寒冬中的生死存亡。
但挑战的背面就是机遇,智慧巧妙地处理合规问题,也会让私募基金在这轮行业大洗牌中脱颖而出,实现弯道超车。
甚至,处理合规隐患还会从税务、退出、回购、内外部纠纷以及“找项目”和“找投资人”等多个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流程进行优化,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这个世界变得有多坏,不重要,因为我们没法控制;重要的是,我们能做的有多好。
在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兰田律师团队近日出版的新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与运营》中,夏青和王俞人两位律师共总结了336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要点,可以很好地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整改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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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便是该书作者就其管理人登记阶段中的两个常见问题——“管理人实缴出资要求”、“委托管理和双GP模式”给出的分析与解决建议,并分享104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点清单(详见文末免费认领细则),希望各位读者从中能有所收获。
夏青 律师
王俞人 律师
2019年5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发了第五次《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第五次自查通知”)。根据第五次自查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2019年6月10日之前提交自查报告、自查信息表、整改安排(如有违规情况),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
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经开展了五次限期自查活动,自查内容越来越全面、细化。考虑到限期自查已逐步成为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常态化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评价自身合规运营情况,以便及时进行内部整改和调整。
为了使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更加全面和及时的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笔者在法律研究和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共计336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要点,详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与运营》一书。下文中,笔者选取了“实缴出资”和“通道业务”两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的难点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供分享。
1. 实缴出资
有关实缴出资,本文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展开:
实缴出资最少需要缴多少?
管理人的出资能力怎样证明?
第一个问题,登记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数额最低要求。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根据上述《问题解答》的反馈意见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该能够满足基金管理人未来六个月的运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一般需要大于人民币200万元”。
也即,私募基金登记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应大于人民币200万元。但在实践中,200万元实缴出资属于底线要求,并非所有申请人实缴200万元即可符合要求,同时还需评估申请人资信背景以及能否满足运营需要等因素。
至于实缴出资,基金业协会也在上述《问题解答》中进行了释明: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如果公示信息中存在基金业协会的这项特别提示,很可能会让投资者及合作伙伴等对该私募基金产生信任疑问。
实践中各机构的实缴出资情况又如何呢?
笔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平台(http://gs.amac.org.cn)公开查询获知,2016年2月后,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实缴注册资本小于100万仅有6家,均为外商独资企业。
由此可见,实务中,登记机构对私募基金设立时实缴注册资本的门槛设定,大于规定的100万元。
第二个问题,管理人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出资能力?
目前,根据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基金业协会最认可100%实缴出资;如果申请机构的认缴注册资本较大,但实缴注册资本比例较小,需提供出资人具备完成全部实缴出资能力的证明文件,说明股东对于未实缴部分的变现能力。
而根据部分项目的反馈意见,基金业协会也同时要求已经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提供出资来源证明或现有资产大于全部认缴出资的资产证明。
也就是说,作为基金管理人,针对未能实缴的部分,应当证明自己具备出资能力;已经完成实缴出资的,也有可能被监管要求提供出资来源证明或资产证明。
这里的出资来源证明文件或现有资产证明文件,需能够证明股东的出资能力与申请机构的认缴注册资本相匹配。一般区分为“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两类主体进行讨论:
自然人股东:
① 薪资收入证明(仅有任职单位出具的盖章说明文件不足以证明,还需要提供相匹配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纳税证明等第三方文件);
② 房屋产权评估价值(证明的金额上限为房产评估价值减去贷款总额);
③ 车辆评估价值(购车合同及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④ 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并需要同时说明收入的来源,并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
⑤ 投资收益证明(需提供券商或银行等第三方投资收益证明文件,例如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提供交易记录明细以及流水,并需要同时提供初始投资资金的收入来源证明);
⑥ 配偶收入证明(该文件需事先和基金业协会进行沟通是否可以采用)。
若资产系他人赠与,基金业协会目前只接受直系父母以及配偶赠与,其他赠与情形不予接受。
直系父母赠与的,需说明家庭赠与的来源,须出具说明材料说明是父母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配偶赠与,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以证明配偶关系,也需提供说明材料说明是配偶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法人股东:
① 审计报告;
② 若出资能力证明为经营性收入,还需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法性。
同时,基金业协会目前对管理人因出资人无能力出资而减资的,不予受理变更登记。
据此,笔者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认缴注册资本不宜过大,申报登记时最好全部实缴到位;如果存在部分未实缴,建议未缴纳比例和金额较小,同时需要具备相关证明文件。
2.“通道业务”
针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立登记过程中的“通道业务”管理模式问题,本文主要就目前实务中常见的、需要重点讨论的三种模式展开论述:
委托管理
双GP单牌照
双GP双牌照
(1)委托管理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这意味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种模式一般由基金(有限合伙)、GP、管理人共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有限合伙)。也即较为常见的“借通道”模式,具体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委托管理私募股权基金架构
正是因为在该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私募“借通道”的行为逐渐被监管重视,并对其提出了特别的监管要求。
基金业协会在其资管系统(Ambers系统)中要求基金管理人非GP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与GP应存在关联关系,并需要在综合报送系统上传基金管理人与GP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根据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将认定基金管理人与GP存在关联关系:
①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② 如GP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并未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对GP的出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实务审核中,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将结合基金提供的出资比例说明和其他申报材料综合判断是否满足该项关联关系标准。
因此,笔者建议:
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对GP的出资比例不宜过低,出资比例越高,GP与基金管理人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的可能性越大。
可见,今后如果私募管理人不是合伙型基金的GP的,私募管理人必须是GP的关联方。如果无法证明私募管理人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基金将无法通过备案。
(2)双GP单牌照
“双GP单牌照”模式是指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有两个GP,且只有一个GP有牌照。
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有牌照的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无牌照的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两种情况,具体如图-2所示。
图-2双GP单牌照股权投资基金架构图
总体来看,目前基金业协会对“双GP单牌照”的管理人登记并未提出明确的限制规定和要求。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两点事项需要注意:
① 无牌照的GP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等事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除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因此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GP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等事务。
② 无牌照的GP可以收取费用,但不得是管理费。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也明确提出:
合伙协议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因此非管理人的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权对合伙企业收取报酬,主要是为执行事务收取的服务费,而非管理费。
(3)双GP双牌照
双GP双牌照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如图-3所示。
图-3 双GP双牌照私募股权基金架构图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如果私募基金同时存在两个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GP,而两个GP又同时都为该基金管理人,一般需要说明设置双管理人的原因,并说明管理人之间的权责划分情况和纠纷解决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双GP双牌照”的模式相对稳妥和合规可行,也理应是未来私募业继续整顿和洗牌的一大趋势。
附-图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兰田团队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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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登记主体
(二)经营范围
(三)专业化经营
(四)股权结构
(五)实际控制人
(六)分支机构和关联方
(七)基本运营设施和条件
(八)制度
(九)外包
(十)高管
(十一)诚信和涉诉情况
(十二)材料
(十三)重大事项变更
(十四)首次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五)不予登记
(十六)注销登记
(十七)委托管理和双GP模式
(十八)入会
(十九)其他
二、基金募集和备案
(一)制定制度
(二)产品设计
(三)风险等级
(四)募集方式
(五)募集账户
(六)托管
(七)外包
(八)特定对象确认
(九)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十)推介
(十一)基金风险揭示
(十二)合格投资者确认
(十三)签署基金合同
(十四)缴纳投资款项
(十五)投资冷静期
(十六)回访确认
(十七)私募基金募集简易程序
(十八)互联网销售私募基金的程序
(十九)私募基金备案
(二十)自律监管及罚则
(二十一)其他
三、运营中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主体
(二)信息披露对象
(三)信息披露内容
(四)信息披露方式
(五)信息披露管理
(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则
四、运营中的其他内控要求
附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要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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