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吉安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典型

保护环境,低碳生活

守护共同的家园

人人都是行动者!

在“6.5世界环境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

吉安法院

有一起案例入选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华某致远公司与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环境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华某致远公司通过竞拍获得由江西龙某公司建设的井冈山早禾木区域的酒店设施及其他相关建筑物的所有权。2019年4月17日,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出《关于要求立即拆除侵占保护区缓冲区建筑物的整改通知》,认定井冈山早禾木区域的酒店设施及其他相关建筑物,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并责令整改。2019年6月4日,管理局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将对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华某致远公司不服向吉安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维持该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华某致远公司认为涉案建筑物权属待定,其无权自行拆除,且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管理局无权认定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其行政决定以及市政府复议决定均系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具有依法查处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职权。但管理局不能证明其作出行政拆除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拆除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该行政行为应不予撤销,判决:一、确认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吉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华某致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是否取得权属凭证并不能影响其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即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案涉《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于撤销,但撤销会给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判决确认违法,不予撤销,于2020年9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中亚热带湿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区内植被起源古老,有“第三纪型森林”“天然动植物园”和“亚热带绿色明珠”之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核心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案涉案建筑物位于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依法拆除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坚持绿色原则,对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同时,此案也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市中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

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为生态文明发展提供

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