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汇局根据与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签订的审计监管合作备忘录取得审计底稿后完成的第一宗调查

原文发布日期:2021 年 7 月 2 日
转载自:香港财务汇报局网站
2021 年 6 月 15 日,财汇局采纳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指出一家上市实体的核数师未能察觉该上市实体的综合财务报表中出现每股收益的重大错报。此是财汇局根据与国家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签订的审计监管合作备忘录,得到监督评价局协助而取得审计底稿后所完成的第一份调查报告。
根据经修订的财汇局条例的过渡性条文,由于相关审计已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财务汇报局已将该调查报告转介香港会计师公会,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任何纪律处分。为免影响纪律处分程序,相关人士之名称将不会于此时公开。
早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财汇局已采纳了有关该上市实体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综合财务报表(以下称 2015 年财务报表)中出现每股收益重大错报的查讯报告。本局当时没并有发布新闻稿,以免影响正在进行的相关调查。鉴于查讯的结果,本局在 2019 年 9 月 25 日要求上市实体在最新年报的财务摘要中追溯调整每股收益,以向市场披露有关重大错报所作的纠正。该上市实体已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截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年报中遵循有关要求。
有关个案由一家监管机构于 2017 年 4 月转介至本局,本局随后于 2018 年 2 月展开调查及查讯。
为何每股收益对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重要?
每股收益是上市实体业绩的一个关键指针,用以衡量上市实体于每一股公司资本(财政资源)所取得的利润。因此,它是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普遍使用的指标,以比较其他投资机会,从而作出购买、出售或继续持有上市实体股份的投资决策。从本质而言,每股收益是上市实体在某一时期内所获得的利润(分子)与此期间发行的股份平均数目(分母)的比率。
适用的财务汇报准则(IAS 33)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3 Earnings per share 建立了适当的基础以计算分母。若应用得当,IAS 33可以加强不同实体在同一汇报期内的财务表现的比较性,以及同一实体于不同汇报期的财务表现的比较性。
每股收益披露中所出现的重大错报会削弱此比较性,并可能导致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基于不适当的比较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
尽管不同的实体在计算利润时可能会应用不同的会计政策,但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使用一致的平均股数,将加强不同汇报期之间每股收益的比较性。
上市实体就每股收益的重大错报
由于用作分母的平均股数被低估,该上市实体在 2015 年财务报表严重高估每股收益。该低估是由于上市实体没有就汇报期间所发行的红股股份及公开发售股份对平均股数的影响作特别考虑。
每股收益比率的分母代表一间实体在整段期间拥有能创造利润的每股资本。当在该期间发行部分新股以换取新资本时,新资本仅有助于在该期间的某部分时间利润的产生。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根据现有股份和新股份发行期的数量进行平均计算,便可考虑到新资本对利润的有限贡献。
但是,若每一股新股所筹集的资本相对于现有股份的资本不成比例,便应根据适用的财务汇报准则在计算平均股数时作特别考虑,以反映新股所筹得资金的差额。
核数师在审计质素方面的缺失
该核数师未能察觉上述重大错报,并因此发出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该项目合伙人明显未能充分理解适用的财务汇报准则,特别是本应采用的特别考虑因素,因此没有运用其适当的专业判断,就计算每股收益作结论,并未能察觉重大错报。该项目合伙人不认为此会计问题存在困难或具争议性,因此没有就该事项进行适当的咨询。
由于没有运用恰如其份的理解,该核数师没有设计和执行适当的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估 2015 年财务报表中展述的每股收益。因此,该核数师没有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以作出全面的结论及支持其就 2015 年财务报表所发表的没保留意见。若有,应可察觉重大错报,并可通过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讨论以确保 2015 年财务报表的准确或发出保留意见。
质素监控审视员亦没有意识到每股收益计算涉及重大判断,因而未能就项目团队的判断及结论作出客观评估。因此,并未察觉这重大错报。
相关技术准则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3 Earnings per share 规定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的原则及要求。
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HKSA) 200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Independent Auditor and the Conduct of an Audit in Accordance with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规定核数师要对适用的财务汇报框架有恰如其份的理解及运用专业判断。
HKSA 220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规定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团队需考虑就存在困难或具争议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此准则亦规定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应就项目团队的重大判断及就编制审计报告时所得出的结论作客观评估。
HKSA 500 Audit Evidence 规定核数师应设计和执行适当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亦列出了构成此类证据的元素。
HKSA 330 The Auditor’s Responses to Assessed Risks 规定核数师应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以响应重大错报的风险,以及需就是否已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结论。
HKSA 700 Forming an Opinion and Reporting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规定核数师在作出审计意见时,需评估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适用的财务汇报框架的要求编制。此准则亦规定在作出审计意见时,需考虑核数师根据 HKSA 330 得出的结论是否已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本局公开报告的目的
财汇局公布采纳有关上市实体财务汇报的审计调查及查讯报告,以推动受监管人士不断提高审计和财务汇报的质素,提醒审计委员会成员考虑我们的调查结果对其服务的上市实体财务汇报及审计的影响,以及维持公众对资本市场及本局作为独立核数师监管机构有效运作的信任及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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