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玩的就是心跳——李士宗在河北省PPP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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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玩的就是心跳

李士宗在河北省PPP研讨会上的发言

类PPP项目面临的4个风险——以片区开发ABO为例

  ABO本意“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既没有官方统一定义,也没用统一运作模式,本来不温不火,但在新预算法出台后慢慢滋长,在财金[2019]10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后在后台逐渐发扬光大,正在势不可挡地走向前台。我在此简单谈谈当前以ABO模式为代表的所谓“类PPP”模式的四个现实风险。

  目前很流行的、比较猛的、悄没声息做的、光干不说的、ABO的、F EPC的、包括片区开发、新型城镇化的、类PPP项目存在的4个风险:

  第一个,政策合规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目前类似ABO的模式,因为它的模式设计思路有两个“绕开”:第一想绕开政府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方面的有关约束,第二想绕开PPP有关的政策规定,尤其是想绕开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面的政策规定约束,模式设计采用多层嵌套,至少由两层协议构成,一般情况在政策规定方面是存在瑕疵的,尤其是在第一层协议中,一般由政府领导签字、批示、会议纪要、框架或意向协议、正式合同协议等方式构成,往往形成地方政府显性或隐性债务风险。

  第二个,财政支付方面的风险,对企业来说是回款方面的风险。社会资本以ABO、F EPC等类PPP模式与政府方签定协议时,其第二层协议的甲方如果是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则风险相对较小,如果是政府下属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尤其是“宣称’正在市场化、已经市场化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则很有可能满足不了社会资本期望的“兜底”支付或者还款预期,即便是与完全没有市场化的政府平台公司签约,也一样存在这个风险。

  第三个,土地方面的风险。这个方面的风险是很大的、常见的、几乎没有一个项目不存在的。一是土地手续方面,办理慢、时间长、甚至办不下来;二是土地有关资金的进入和退出方面,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发了好几个文件,堵了几次窟窿或者漏洞,已经堵得差不多了,有关资金的进入和退出一般存在瑕疵;三是“拿地“方面的风险,或者“出让”方面的风险。怎么保证拿地、拿到地后怎么保证回钱、回钱怎么一定回给你呢?尤其是对债主较多、偿债压力比较大的地方政府来说。

  第四个,合同纠纷方面的风险。这个风险几乎所有类PPP项目都存在,以片区开发项目为例,因为其面积大、时间长、投资大、子项目多、类型繁杂,尤其是其合同有关约定大多不清晰、不明白,包括绩效考核方面,尤其是产业发展服务方面,每年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和前提条件基本不清晰,导致实际执行中几乎都发生纠纷、都得签订补充协议,导致项目有的烂头、有的烂中、有的烂尾。

  结论:模式可以创新,国家也鼓励探索,但在欲望、利益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有的人玩的是心跳。ABO:模模糊糊、半遮半掩的A,走一步看一步、一边干一边要钱的B,看情况,IT DEPENDS的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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