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作坊自制的炒田螺可以在淘宝或者拼多多平台销售吗

来信人:宋*来信日期:2020-05-01 15:43:54类型:咨询编号:2020050100000001来信内容:四川小作坊自制的炒田螺可以在淘宝或者拼多多平台销售吗?是不是还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可以在网上销售真空包装的炒田螺?还需要做营养成分的质检报告和产品的质检报告吗 ?希望领导详细解答,谢谢。办理进程:已办结办理时间:2020-05-12 17:06:06答复内容:宋*: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关于“四川小作坊自制的炒田螺可以在淘宝或者拼多多平合销售吗”回复如下: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入网销售食品。二、炒田螺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无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推顺管理条例》中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的相关规定,炒田螺不应属于食品小作坊。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依据上述规定,自制的炒田螺不能在淘宝或者拼多多平台销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2015-11-03废止】发布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暂无发布日期暂无生效日期2007-12-12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5-11-03备注http://www.csqs.gov.cn/detail.asp?typeid=10&tid=4&ID=16本法规已废止,废止依据请查看:关于废止省质监局涉及食品生产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采用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加工当地居(村)民依赖程度较高的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制区域销售,是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应限制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且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渠道销售。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的组织、指导工作。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巡查、回房、监督抽查、市场暗察、生产场所暗访、强制检验、年度报告审查等。各级稽查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乡(镇)销售”等内容。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生产经营台帐制度并严格执行,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在销售台账上真实、明确反映,保证每批产品去向能做到有效追踪溯源。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包装以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即可,不应层层包装,不应装帧华美包装。产品的标识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和地址、销售区域。不得含有夸大或故意美化其产品特性或印制类似QS标志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责令限期整改:(一)未按规定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的;(二)不能持续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三)生产经营台帐记录不规范的;(四)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五)其他需要限期整改的。整改到期后,由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稽查部门应依法查处:(一)未按照规定要求限制区域销售,擅自超出生产场所所在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销售产品的;(二)包装精美,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产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或者根据销售台帐无法溯源,或者销售台账弄虚作假、不能反映真实销售区域的;(四)产品标识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查处的违法行为。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后,应当移交同级工商、卫生部门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同时报地方政府。第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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