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万“天价索赔”!一起球员青训纠纷案在济开审
3月5日,济南中院开审一起“合同纠纷案”。在众多纠纷中,这起案件看似稀松平常。一番旁听下来,新时报记者发现案子并不简单——
该案是涉及一起球员青训培养的纠纷案。作为该案的原告方,W公司(化名)将球员周明(化名)及其所在的某足球俱乐部一起诉至法庭,并提出了包括违约金1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8000万元)在内的多项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8000万元的“天价索赔”
开庭当天,新时报记者看到,涉案球员本人并未出现在法庭上,他的两名代理律师,以及某足球俱乐部的一名代理律师,分别代表出席。
原告一方,是W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及律师,在庭前,他们还递交了厚厚的一摞材料。
资料显示,W公司来自葡萄牙里斯本,曾运作多名中国球员前往葡萄牙留洋。
开庭后,W公司律师一方介绍了案件的相关情况,称在2013年签订青训培养协议后,将周明带至葡萄牙进行培训,并介绍称,周明一方违反之前签订的合同,借口回国比赛擅自离队,并在随后与国内某俱乐部签约,为该球队效力,违反了之前与W公司签订的独家经济合同,公司就此提起索赔。
其提起的五项诉求中,有几项尤其引人瞩目,这其中W公司要求解除与周明之前签订的青训合作协议,并针对违约提出1000万欧元的违约金赔偿,要求某俱乐部出具与周明签订的合约,并以周明职业合约薪酬的8%,对W公司进行赔偿。
应诉中,被告一方否认球员周明与W公司合约的有效性,并认为当时该球员离开W公司,是由于W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合约中的青训内容,系W公司违约在先。
就在双方热身完毕、准备开启“唇枪舌剑”之时,出人意料的一幕出现了——
审判法官交流后认为,鉴于该案庭前,原告方临时提起2个附加索赔项,而且另外提供了长达87页的最新证据内容,被告方也表示,需要时间对这些新证据进行核实,案件需要择日再审。
随后,主审法官敲响了法槌,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再审。
面对新增的87页新证据,
被告方:“这才刚开始……”
在庭后,新时报记者现场向被告方进行了解,周明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是从上海专门赶来的,没想到庭审中突然发生了证据变化,他们预估下次开庭不会相隔太久。
“足球圈子有特殊性,我们还是认为,该案由足协机构进行仲裁更为合适,而且我们之前代理了许多案件,都是由仲裁机构做出的,目前看案件才刚开始……”该律师说。
某足球俱乐部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案件仍在审理,对媒体目前“无可奉告”。即使如此,这位代理律师还是对突然出现的诸多新证据,表现了质疑,“太反常了,违背了诉讼法!”
据媒体报道,周明出生于1997年,有较为丰富的留洋经验,也曾入选过国奥队。2019赛季开始前,某俱乐部将小将从葡萄牙引进,目前已完成加盟后的首秀。
另有资料显示,2013年W公司与16岁的周明及其监护人正式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在接下来的4年时间里,W公司将出资培养周明,包括安排球员前往欧洲接受足球训练;作为回报,周明及其监护人需要将球员协议期间的职业代理权和商务开发权全部交给W公司。
后来,其认为周明及其监护人未履行协议,W公司将该球员本人及他所效力的某足球俱乐部,一同告上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着,周明一方以管辖权异议为由,将案件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认为,案件没有管辖权异议,将上诉予以驳回。
对话W公司:
我们培养的球员,被“免费”签走!
当天庭审结束后,新时报记者对话W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到更多相关细节。
据介绍,该负责人长期生活在海外,其本人热爱足球,后在葡萄牙成立W公司并运作多名年轻球员前往葡萄牙“留洋”。2013年左右,该公司在国内挑选一批年轻球员前往葡萄牙进行训练,周明便是其中之一。
W公司当时与16岁的周明以及其监护人签订了正式协议。W公司出资负责其在葡萄牙期间训练、比赛、教育等,作为回报,W公司作为球员唯一的经纪公司,获得球员职业代理权和商务开发权。
“培训两年后,对方借口回国参加比赛然后就没有再回去训练。后来,他未经我们公司就联系别的俱乐部进行球员注册在欧洲踢球,再然后才加盟了某足球俱乐部。”该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透露,经过培养,周明等年轻球员当时在葡萄牙进步明显,周明也成为了球队的主力。对于自家培养的球员被其他俱乐部“免费”签走,该负责人也表达了自己的无奈,“我们公司培训过不少国内的年轻球员,他目前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这样违约离开的。我们为了培训球员付出了很多,他这样离开也影响了其他年轻球员的心态。如果大家都不遵守协议规定,球员青训也就变得越发混乱。至于协议上的违约金,签订协议的时候也是参考欧洲正常的金额约定的。”
对于周明方面提出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球员在葡萄牙期间的训练、比赛、教育等都有相关的视频、照片、材料证据。“如果说我们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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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之前判决:
该案依《球员培养及代理协议》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那之前,山东高法对于该案的管辖权异议,到底怎样做出的?新时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相关判决。
2020年11月,W公司、某足球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高法进行管辖权判裁决。
涉案球员周明上诉请求:一、被上诉人向无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了立案。二、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竞技体育领域内特殊争议,属于足球业内部仲裁机构依据其行业规章、规则等予以解决争议的纠纷,不应由法院解决争议。三、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缺乏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四、本案属于足球运动员、足球俱乐部、足球经纪人之间发生的竞技体育领域纠纷,属于体育法规定的特殊管辖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
山东高法经审查认定,2013年10月30日,W公司(甲方)与周明(乙方)及周明监护人(丙方)签订了《球员培养及代理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投资培养乙方并作为乙方代理一事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各方应保证共同遵守。一、乙方及其父母丙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投资并安排其在欧洲区进行足球培训的所有相关事宜。二、培训期间:2013年至2017。七、乙方同意由甲方作为其唯一的经纪公司,并自愿同意将职业代理权和商务开发权授予甲方。十八、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约地:山东。
山东高法认为,W公司依据《球员培养及代理协议》起诉周明,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调整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本案中涉及的合同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调整的范围。故一审民事裁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合法律规定。
记者:陈彤彤 卢震
编辑: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