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在商品归类中的适用与效力
国家标准虽非行政法规或署令列明之法定依据,但在归类实践中仍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海关制发的归类决定本身就存在大量适用国家标准的现象。例如,在Z2006-0228的归类意见中,就认为“植物生长营养液”的氮、磷、钾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GB 15063《复混肥料》所规定的指标,故判定其不能按肥料归入品目31.05。
可见,关于国家标准之于商品归类效力的合理解读应为:《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行政裁定、归类决定已有明确规定时,当以上述法定依据为准;《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行政裁定、归类决定未有明确规定时,在不与这些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以下略举数例,以明国家标准在商品归类中的效力与适用方法。
根据GB 13122-2016《谷物加工卫生规范》:“2.1 谷物 禾本科草本植物种子,如稻谷、小麦、玉米、高粱、大麦、青稞等。”按此标准,蓼科的荞麦与苋科的藜麦都不符合国标关于谷物的定义。
然而,荞麦与藜麦已作为谷物列于《税则》品目10.08,此时当以《税则》列目为准,即在归类时认为谷物的范畴并不限于乔本科草本植物的种子。
根据GB 14963-2011《蜂蜜》:“蜂蜜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即国标中的蜂蜜仅限于蜜蜂所产。
但据《税则注释》:“本品目包括蜜蜂或其他昆虫所产的蜂蜜,不论是离心分离、仍存于蜂巢内或是带有蜂巢碎块,但不得加糖或其他任何物质。”因此,蜜蚁(honey ants)等其他昆虫所产的蜂蜜,在归类时亦可视作天然蜂蜜归入品目04.09。
根据GB/T 31357-2014《复合橡胶 通用技术规范》:“按ISO 9924测定,复合橡胶中生橡胶含量不应大于88%(质量分数)”。
但据《税则》及《税则注释》的规定,品目40.05所列的复合橡胶包括任何在凝结前或凝结后混入其他物质的橡胶或复合橡胶,同时也明确了其他物质的范围,但并无复合橡胶中生橡胶含量不应大于88%的限定。
换言之,适用国家标准中对于复合橡胶的规定,与适用《税则》及《税则注释》中的规定,对特定商品有可能得出不同的归类结论,此时即应以《税则》及《税则注释》为准,而不应考虑国家标准中与之可能存在冲突的规定。
我国《税则》于品目44.03及44.07下均设有红木的本国子目,但前述所有的法定归类依据都没有关于“红木”的解释,此时就当以GB/T 18107-2017《红木》中的规定作为判定子目范围的依据,但应注意同时考虑品目条文、注释第四十四章附表与规则六“同级比较”的原则。
我国《税则》在品目84.57下列有龙门加工中心的本国子目8457.1030,但前述所有的法定归类依据都没有关于“龙门式”的解释,此时同样须以有关国家标准中对于龙门加工中心的规定作为判定归类的依据。
例如,GB/T 18400.2-2010《加工中心检验条件 第2部分:立式或带垂直主回转轴的万能主轴头机床几何精度检验(垂直Z轴)》规定龙门加工中心仅限于“龙门固定式”与“龙门移动式”两种形式,即机床的工作台或龙门架应可沿X轴作纵向运动。
也就是说,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并非所有床身带有龙门架结构的加工中心都可视作龙门加工中心归入8457.1030,不符合龙门固定式或龙门移动式的“龙门”加工中心应作为立式加工中心归入8457.1010。
由于《税则》及《税则注释》中的很多内容都译自协调制度的英文版本,故国家标准所给出的名词术语还完全可以作为中文译文的参照标准。
例如,现行《税则》子目8480.71的译文为“注模或压模”,从字面上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是指任意模制过程中包含“注”或“压”的模具,但实际上根据该子目的原文“Injection or compression types”,其在GB/T 8845-2017《模具 术语》中对应的标准名称当为“注塑模或压缩模”。故严格来讲,该子目其实不应包括行业中通常被称作“压注模”的型模。
综上所述,尽管行政法规或署令并未将国家标准纳作商品归类的法定依据,但国标在归类工作中的地位仍不可小觑。事实上,很多本国新增子目或本国子目注释的直接依据就是国家标准。因此,在归类工作中不分场合地随意适用国家标准,或者矫枉过正地一味排斥国家标准,都是不可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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