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上午,G25长深高速2154KM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36人受伤。
根据警方通报,该事故系一辆满载大客车(核载69人,实载69人)在行至长深高速公路该路段时,因爆胎,冲破道路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半挂货车(货车上有3人)相撞。高速公路上因车辆爆胎等原因导致车辆失控,冲撞护栏驶入对向车道,或者翻出路外,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这样的事件在高速公路上很常见。本事故中,根据死亡36人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属于特别重大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在祖国建国70周年大庆前夕,发生这样的恶性事故,可以想象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必然是严肃的、认真的。笔者在全国公路系统经常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知识及公路部门如何应对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的知识宣讲,现结合此案,简单谈谈公路部门如何应对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问题。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对人、车、路、环境、管理这些交通事故主要要素进行调查。读者有兴趣的,可以去查查所有政府批复的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状况,是一个重要章节。公路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公路的施工。从公路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质量评定、交工、竣工验收、移交管养、大中修、日常保养维护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来进行。这些是必查的,事故发生后,公路部门要积极准备事故路段的相关资料,按调查组的要求,提交事故路段道路的相关材料。二、事故发生后,公路的技术状况会成为寻找公路管理机构过错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在2012年出台的关于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般都会刻意、主动寻找道路管理中的瑕疵的证据,为受害人寻找更多的索赔途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因此,在一些明显受害人的赔付可能得不到责任者的全部赔付情况下,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往往会成为公安交警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寻找管理瑕疵的重点对象。路有瑕疵了,民事赔偿就有兜底单位了,同时,被追责的对象也有着落了。路是否有瑕疵,如何查?公安交警部门主导的深度调查中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将很大程度上会成为调查组的参考。道路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和道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以及与标准、规范的符合程度,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滞后、缺陷、漏洞,道路设计通行能力是否满足目前的交通量需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信号及道路照明设施设置是否科学、规范,事故路段日常养护、隐患排查整改及近三年的事故情况,恶劣天气、光照不良等环境因素对事故的影响。(见公安部关于深度调查规范性文件)因此,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地标的要求,兢兢业业、勤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时做好痕迹化管理,工作留痕,防范事故发生后被追责。笔者参加并提供过省内外有影响力的几起事故的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事实证明,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是很有必要的。在湖北某起事故中,也是因客车驶出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发生重大事故,公安部在情况通报中都指出了路侧护栏长度不够影响防撞能力是事故的三点原因之一,因为该护栏涉及到公路部门在护栏施工中的新老规范如何衔接及适用的问题,因公路行业标准规范系公路法授权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交通运输部才有解释权,为此,笔者建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报交通运输部寻求政策答复,后交通运输部予以了答复,该答复从技术的角度否定了公安部的认定原因,调查组后采纳了交通运输部的答复意见,未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任何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国家已经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建立普遍法律顾问制度,体制内的各个单位也基本上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有法律顾问,就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在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介入,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防控。一些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会出现很多声音,把公路上事故的安全隐患原因,归结于公路的原因,不从管理上入手加强管理,而是一味希望用设施来消除安全隐患,这是不对的。如,在今年春运期间,发生几起高速公路中央间隙里行人坠桥事故后,一些声音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的普遍声音要求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设置行人防落网。他们没有认识到全世界范围内,从技术角度,高速公路的设计从不考虑行人的因素。增设了规范没有要求的行人防落网,可能是纵使或鼓励行人翻越桥梁,翻至对向车道,也会形成新的安全隐患。再如,甘肃省兰州南收费站的连环撞车事故发生后,一些声音则是认为长纵坡的设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他们没有认识到这是驾驶员连过数道避险车道而不入,没有按照低档慢速行驶的驾驶长纵坡规则进行驾驶,才是事故根本原因。这些事故发生后,笔者见识并见证了如郭腾峰一些有正义感、职业使命感的公路工程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撰写的一些文章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涉及到公路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聘请公路工程技术专家,特别是一些规范的起草者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毕竟在公路工程技术方面,最权威的是他们,而不是其他部门。五、交通主管部门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调查时要敢于坚持法律法规,坚持正义和公平,维护交通行业合法权益交通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处理,涉及到公路的,他们可能并非公路法律方面的专家,也不是公路技术方面的专家,对公路方面的依法依规的调查和处理,缺乏一定知识。这就需要他们能正确认识到不足,虚心向公路法律专家和公路技术专家请教,确保调查结论合法有据,不冤枉一个公路人。对于在整个调查组中,从行政法规规定的调查组组成的成员单位来看,交通主管部门确实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只要依法依规,重事实,重法律,谁也无法否认。法律的力量是最大的,与部门地位无关。因此,交通主管部门成员在调查组中,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进行评判,维护公路部门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要据理力争,不要人云亦云、不懂装懂。这样的成员,只会让其他部门参与成员不齿和鄙视。六、以本事故为例,谈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必备的一些护栏问题法律知识1、护栏是一种安全设施,但护栏本身也是一种障碍物,同样会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设置护栏是为了保护和降低极小概率事故的严重程度,并不能保证所有的车辆不会越出、冲断或下穿护栏。根据国家行业标准《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的条文说明:“车辆碰撞护栏是十分复杂的过程,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计算方法进行设计,确定护栏碰撞条件的原则是满足当前公路交通实际情况,确保85%以上失控车辆不会越出、冲断或下穿护栏”。因此,护栏只能保证大部分失控车辆不会越出、冲断护栏,本来就不可能防止全部的车辆越出、冲断或下穿护栏。2、在护栏使用新老规范的衔接问题上,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初步设计批复前适用的有效规范,即为合法,无论规范事后是否进行修改。3、护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设施的质量以及施工质量),要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说有责任。而因果关系,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没有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据,所谓责任认定及追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的依法依规的调查处理基本原则。4、若护栏真存在质量问题,就要看另外一个因果关系,即车辆实际撞击力多大?这个需要碰撞仿真实验或者进行验算。若车辆实际撞击力大于护栏设计的最大承受的撞击力,即使护栏存在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发生也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就本事故而言,长深高速公路事故路段的护栏,必然是调查组的调查重点。护栏有没有问题,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应对。上面几点仅仅是公路行业要注意和掌握的关于护栏问题的一些基本法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