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应先分出共有人财产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潘某向霍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来,潘某在施工时发生意外不幸去世。霍某多次与潘某的妻子高某协商还款,高某拒不偿还。霍某将高某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承担清偿责任。高某辩称自己不继承遗产亦不偿还债务。

在庭审中,霍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潘某和高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此项规定,高某对上述借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经查,潘某与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一半应为潘某的遗产。潘某的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潘某的遗产。法院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高某应对其与被继承人潘某的共同财产进行清理,理清潘某的遗产范围,并在遗产范围内偿还霍某20万元。

说法

债务人死亡,无论发生在诉讼前后还是执行程序中,重点在于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这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至关重要。遗产范围界定,应区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中的个人财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共有人的财产。

怎样区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呢?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司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积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的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

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意: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暂由父母代管。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的遗产区分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对于早已参加工作,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当肯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要以父母的遗产予以分割。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区分开。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用于其个人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应列入其遗产之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付。但虽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债务,确定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

综上,结合本案,潘某的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只有确定了潘某的遗产范围才能确保霍某的债权。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