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内蒙古政采信用评价5月启动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内蒙古财政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自5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各盟市及所属旗县区范围内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开展信用评价。
“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既是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又是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契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评价工作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评价子系统”展开,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对信用评价工作有了足够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是为之后全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数据支撑。
据了解,《通知》以附件的形式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维度、具体指标予以明确。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括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执业情况、整体评价四个维度。采购文件编制包括资格条件设置的合理性、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等指标;评审过程包括评审环节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等指标;执业情况包括专业人员的服务意识、问题处理能力等指标;整体评价包括规范程度、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指标。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包括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工作、职业道德三个维度。专业技术水平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程度、所评项目专业领域的专业程度等指标;评审工作包括对现场管理秩序的遵守程度、采购文件熟悉程度等指标;职业道德包括评审时间遵守情况、按劳领取评审劳务报酬情况等指标。
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三个维度12个具体评价指标。其中,项目交付的时效性、交付物与合同约定内容的一致程度、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满意度、交付物的质量达标情况、在使用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效率、对采购人咨询或反馈问题处理的及时性等6个评价指标为必评指标。
据悉,对于代理机构,由不同主体根据不同的评价指标展开评价或联合评价;对于评审专家,由不同主体根据不同评价指标展开评价,两者评价节点均为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启。对供应商评价的主体为采购人,评价节点为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启。此外,未及时完成信用评价将直接影响后续采购业务办理。信用评价结果暂不进行差异化管理及业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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