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书证的注意事项
书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有关程序调取的,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中,收集合法有效的书证对案件定性处理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收集原始书证。收集书证,原则上应当依法收集原件,原件能直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一要找原始文件。如在审查调查某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田某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田某曾于2001年收受某建筑商的贿赂,但该公司只找到2004年以后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文件,对于田某2001年时的职务是否系国企党委任命无法确认,后审查调查人员仔细查找,终于在尘封多年的档案里找到了该国企1996年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存续至2003年),为田某主体身份的确定提供了有效依据。二要找原始底稿。一个文件的出台,单位内部往往需要层层报批,收集报批过程中形成的拟稿、签批材料也是收集原始书证的一部分。如在某行受贿案件中,据涉案人员交代,被审查调查人为了帮助行贿人获取更多利润,在合同拟定时修改过个别参数指标。这时,如果能够调取到被审查调查人修改时的合同底稿,对认定其为他人谋取利益将起到更为直接的作用。
要力求全面客观。一要围绕违纪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防止“缺斤短两”的现象。如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要全面调取谋利事项,赃款来源、去向等证据材料。如不少受贿人都称赃款被“用于日常开支了”,这时,如能找到赃款的特定去向,如用于购买房产和大件商品或转存特定关系人账户等,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亦有间接证明作用。二要全面收集影响定性量纪、定罪量刑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的证据。如针对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有关行为不是受贿而是合伙做生意、理财等,要收集有关入股、分红、合同等书证,还原客观事实,以防发生认定错误。三要注意收集再生书证。当事人在案发前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罪证、伪造犯罪情节等。再生证据形成于案件发生前后,有效收集再生证据,不仅能增加证据的数量,还可以验证原生证据的真实性,稳固原生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和信息,从而增强原生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供述受贿人通过补写借条、补签合同、统一口径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这时如果收集到相关虚假的借条、合同等证据,不仅能验证行贿人供述的真实性,也能间接证明行受贿事实的存在,还能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对抗审查调查的违纪行为。
要注意审查判断。要注意审查判断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排除虚假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一要审查判断书证真伪。当发现收集的书证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如对于一份购房合同,出于种种原因,买方、卖方、中介方、房屋登记中心等保管的合同有可能不尽相同。这时,调取书证就不能浮在表面,除了调取合同外,还要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找到那份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二要及时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书证不是多多益善,而是“文要切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不分主次取证,可能造成关键证据没取到,一般证据却过度调取的不利局面。如为了调取某一笔涉案资金来龙去脉的书证,将发案单位所有财务资料一股脑全部调取,并形成大量卷宗,但实际上这些卷宗中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书证,所占比重往往非常小。又如为了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在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数十本厚厚的招投标资料全部调取复印。其实,真正能证明有关违纪违法事实的只是相关公告、通知、合同及凭证等。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后期审理部门、司法机关审核证据的工作量,因此不能不加甄别判断全盘调取。(作者:朱淦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