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在职期间同时为竞争对手B公司提供劳动,而被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认为A公司解除违法,且自称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存在休息日加班,并对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A公司: 一份录音。内容为:“你就说我是B公司的,我们是A公司的服务分销商,我们经营的产品不少,让他看一下画册…”。吴某: 上级(杨某某)签字的加班申请单、工作面谈笔录。
A公司: 录音证明吴某上班时间为B公司提供劳务,严重违反我司劳动纪律。
吴某: 我承认有这个录音,但不是在为B公司服务,而是在做业务模拟。
吴某: 我有老板签字的加班申请单、面谈笔录,证明我加班。
A公司: 吴某的上级是杨某某,这些加班申请都是杨某某签字的。杨某某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的法人就是杨某某的妻子。吴某在上班时间协助杨某某开展个人商业活动。这个加班申请单是伪造的,申请单时间跨度长达6个月,但吴某和杨某某的签字位置、笔墨浓度、笔墨粗细完全相同,不符合常理。他的签字我们公司不认可。
。。。吴某在录音中的表述,可以认定吴某为B公司推销与A公司形成利益冲突的产品,构成严重违纪;吴某所述其在录音中系业务模拟的述称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A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因上司杨某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配偶,且与吴某因同一事由被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认定杨某某为利害关系人,对其签字同意的吴某加班申请单不予采信。因此不支持吴某的加班费诉求。。。。吴某在录音中的表述,可以认定吴某为B公司推销与A公司形成利益冲突的产品,构成严重违纪。。。吴某在一审中并未否认录音的真实性,其仅是认为录音的内容是业务模拟的片段。。。其所述其在录音中系业务模拟的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吴某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吴某称其存在加班,但提交的加班申请单、面谈笔录等证据只有杨某某签字。因上司杨某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配偶,且与吴某因同一事由被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认定杨某某为利害关系人,对其签字同意的吴某加班申请单不予采信。。。其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明显不符合常理,均可以成为否定证据可信度的因素,并非有签字就万事大吉。实事求是,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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