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民法典》这样规定:一个能全额退回,一个一分钱都要不回

你有没有发现,现在不管线上、线下购物,全年活动不断,而活动背后总是充斥着各种预售、定金和订金。
面对一个心爱的东西,只需支付较少的定金就能预订下来,这种感觉让很多人产生了冲动消费。
但这背后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很多人还不清楚。
在最后不想要的时候,才发现它们之间的法律含义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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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傻傻分不清楚
蔡花美在商场逛时,看中了一款新品补水液,单瓶预售价600元。
在咨询导购后得知,这款新品预购的人很多。
于是蔡花美做了预购登记,缴纳了200元的“订金”,导购给打了一个“定金”收据,并在收款人处签了自己名字,加盖了店面印章。
按约定一周后,蔡花美来到该化妆品店选购预约的新品,使用后觉得没有想象中的效果那么好,就决定先不买了。
结果导购却说,“蔡女士,您已经交定金了,不买的话定金退不了!”
相信这样的场景大家也比较熟悉,被产品的各种安全健康的功能点洗脑,一时冲动交了定金,后来无法退了才后悔。
那么如何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蔡花美拿出收据仔细一看,发现该收据是制式的,“定金”和“订金”需要勾选,而自己手里拿的和导购存根上边都没有勾选。

而导购说,“我们约定的是宝盖头'定’不是言字旁的!”
两人争执不下,多番争论后蔡花美没有纠缠,没有拿到“订金”就离开该店,在离开时甩了一句“我会投诉你们的!”
在定金和订金约定不明确时所缴纳款项该做何定性?导购和蔡花美谁的说法具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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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东西时,签哪种合同更有保障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
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
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
(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从对“定金”的解析可以看出,本文案例中蔡花美与化妆品店签订的所谓“定金”合同是不成立的。
在化妆品店开具的收据中“定金”与“订金”是选择项,而在其双方签订时并未明确勾选,即“定金”约定不明确,可视为没有约定。
所以,蔡花美已交付的200元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可主张退回。
假设,在化妆品店导购开收据时已勾选“定金”,则应适用定金罚则。
但注意一点,本文案例中的合同标的为600元,而蔡花美给化妆品店实际支付了200元。
按照定金最高限额的规定,其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即本案定金为120元。在明确约定定金的情况下蔡花美是可以要回80元的。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但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
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3

理性消费不反悔才不会掉坑
像蔡花美这样,在购物时预付定金的情形,相信不少人都有过。
特别是现在的各种大促,都是要预付定金,再成为尾款人。
法律规定定金不超过合同标的的 20%,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花了五分之一的钱,就拥有了这个东西,从而也更容易冲动消费。
但是面对“定金”或“订金”的坑时,只要我们合理地消费,有所节制,就能安全躲过。
商家通过定金的方式诱导人们花钱,但我们要明白什么样的钱花的更值、更有安全感。
一份可靠的保险,不仅能为未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更能帮助人们规划人生、智驭财富,实现真正的智慧消费。
很多人也担心买了保险后感觉不适合自己怎么办?
和传统消费的定金模式不同的是,在投保后,通常还会有一个犹豫期。
如果你在该期限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退保。
并且退还全额保费(顶多扣几块钱工本费),比七天无理由退货还给力。
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被坑最好的办法是理性消费,谨慎签合同。
不是所有的消费都有“犹豫期”,一不注意,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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