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列解读-监督检查(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系列解读
“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如何监督?
排污单位注意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日已正式施行
鹮鹮本期主要对《条例》中的第四章
'监督检查'
进行简要介绍
执法检查如何开展?
根据条例第25条
执法计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信息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监督检查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第26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资料包括:
1、排污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2、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3、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如何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
根据条例第29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
1、现场监测
2、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特别强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另外,公众应该如何监督?
根据条例第3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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