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VOCs无组织排放、非道未贴标签:怎么判定免罚?
VOCs无组织排放、非道未贴标签:
怎么判定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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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上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上海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首次发布。《免罚清单》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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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上一期,再来看看《免罚清单》中的第五项、第六项内容:共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和未粘贴非道机械标签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VOCs无组织排放
涉VOCs企业已做好密闭措施且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车间门窗或者设备未及时关闭的,鉴于其对环境危害小,经执法人员现场指正后当场完成整改的,首次发现不予处罚。
该项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1)应当密闭而未密闭,并已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当场完成整改的。
五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未粘贴非道机械标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已经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识别标志,但由于未及时粘贴或者脱落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检查时发现未粘贴识别标志,考虑到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现场指正,首次发现不予处罚。
该项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1)非道所有者已领取识别标志;
(2)及时纠正的。
六 、
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并领取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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