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民法典》保理合同要调整的要点
作者:田江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其中第三编新增了五种有名合同,相对于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中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法学基础理论介绍本次新增的保理合同较少为律师行业所关注。
但事实上,自2012年,商务部发布文件同意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以来,保理行业在国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FCI”)发布的2019年《FCI全球行业年报》,中国已经成为当前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保理业务大有可为,律师行业需要对保理合同有所了解。我们从律师最关注的合同文本出发,谈谈保理进入民法典后,保理商日常使用的保理合同应当如何调整,有以下要点需要进一步关注。
“将有的”,而非“未来的”,建议将未来应收账款表述统一调整为将有的应收账款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通过九个条文规定了保理合同,虽然其中并没有针对何为保理业务做出规定,但研读其中第761条关于保理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保理业务究竟是什么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值得保理行业关注。其中针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表述首次在保理立法过程中出现,建议在保理合同中进行调整。
如果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收账款债权还没有实际产生或者卖方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行业中通常将此类应收账款称为“未来应收账款”,在银监会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也使用了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在本次民法典合同编的审议初期,行业专家也使用“未来应收账款”的表述,但在合同编讨论过程中,最终确定为“将有的应收账款”,对比民法典全文,实际上没有任何一处条款出现“未来的”表述,笔者统计,民法典有三次出现“将有的”表述,基本都和合同及应收账款相关,有两次出现“将来的”表述具体统计如下:

长期以来,行业对未来应收账款理解存在混乱,所谓未来究竟是时间上为未来的某个时点,还是合同上卖方权利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对比上表,可以发现从立法技术上,以“将来”一词作为现在往后时间上的一定期日或期间,而针对合同或应收账款,均以”将有的“进行表述,”将有的“表述较”将来的“表述范围涵盖更加广泛,我们建议保理同业和保理服务律师在保理合同中将“未来应收账款”替换为“将有的应收账款”。
应当根据民法典“一般包括”的保理合同内容,根据重要程度予以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762条规定了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虽然从条文表述层面,立法者使用“一般包括“用语来表达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没有使用”应当包括“、”必须“等更具强制力的表述。有部分专家认为,既然是一般包括,那么就说明即便保理合同中缺失有关内容,也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性质判断,只有全部合同内容缺失,才有可能影响保理合同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商榷之处,如果通读民法典,民法典有18处出现了”一般包括“的用语,其中有15处均出现在合同编,均在规定有关合同内容或者合同条款时出现。事实上,整个民法典合同编都没有哪一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的表述。不能仅凭保理合同内容没有应当包括的表述,就主张相关合同内容缺失,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应当结合具体合同类型,综合判断某一合同内容缺失或者不明确,是否会对于业务合同性质产生影响。
立法者针对保理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的表述,对认定一项合同是否属于保理合同,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应当结合保理业务的内涵和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认定,有些内容属于保理合同一定需要具备的内容,有些内容如果不具备,也不影响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保理合同。具体统计如下,建议律师同行在审核保理合同中根据不同标准,关注保理合同中是否具有相关合同内容,对认定保理合同性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从保理合同内容缺失或者约定不明确是否对保理合同性质认定产生影响,我们可以将保理合同内容分为,一类内容,二类内容和三类内容。其中一类内容,没有明确约定,就对保理合同性质有影响;二类内容,如果约定不明确,但只要确实,就对保理合同性质有影响;三类内容,即便缺失,也不会对保理合同有影响。针对不同保理合同内容,我方建议做如下区分,供律师同行和保理同业参考。


结语
保理合同能够成为民法典有名合同,是保理行业的大事件,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专章的每次修订,专家都是在围绕文字表述,用语表达进行探讨。吾辈透过立法细节,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立法者对保理合同的理解思路,值得行业关注。仅仅是民法典保理合同编最初的两个条文,律师在审核保理合同中就有这么多内容需要注意,供同业参考,细节见成败,透过民法典保理立法细节,也能对于吾辈律师提供保理法律服务,处理保理纠纷提供一定参考意见。

来源: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