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清单是否必须由金税系统开具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十余年投融资实战经验,专注于研究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为企业提供融资辅导、贷款咨询,累计辅导数百家企业;制作贷款报表、审计报告、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构建流水和发票等全套融资资料;银行保函,承兑贴现,资产评估,应对税局稽查,税务注销,完善涉税内控、财税顾问、股权设计。
1、单位名称变更后如何处理“三流一致”问题
昆明“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 原签订合同的单位因内部管理在工商局进行名称变更,履行合同的仍为同家单位,我公司作为付款方取得了新名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取得变更后公司名称开具的发票是否会影响三流一致,我公司如何应对,双方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公司改变名称分两种一是原班人马及业务不变,注销后重新起名并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二是在原公司不注銷的情况下,仅进行名称变更,你们就属于这种情况。
名称变更后原纳税识别号不作变更,也不影响原所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所谓“三流不一致"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如果合同能修改名称最好,不能修改的话,请对方出具个名称变更说明即可。
2、货物清单是否必须由金税系统开具问题
芜湖“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我们公司近期取得了一批采购物资发票,金额上千万,发现发票写日家电一批,但是没有附从税票系统打印出来购货清单,只有一份供应商提供的A4纸打印的物
品清单。这批发票是否存在税务发票风险,风险有多大?请帮忙指导,谢谢!
回复
是否必须从金税系统开具货物清单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不同的情況。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合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③2017年7月6日,国税总局办公厅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解释,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综上所述,开具专用发票货物清单是必须在金税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票则没有明确必须用清单方式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可以另行打印一份销售明细附在发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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