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无利息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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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
1、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有借款合同,有办理抵押,借款方支付利息时,对方不开任何发票,只开收据,对于借款方来说,可以在账上列支该笔利息,税前扣除该笔利息支出有风险。如果该借款为新建厂房而发生,则相应的利息支出会计上资本化以后,税法可能是不认可的,税法认可该厂房的计税基础可能不包括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
2、公司之间的利息拆借,对拆出资金的一方来说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给资金拆入方,资金拆入方据此支付利息并入账,则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本化的也能得到税法认可。
这是发票管理办法和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议贵公司据此和资金拆出方进行沟通,以便能在税前合理合法列支该项利息支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