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 | 发票跨年补开,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某公司2018年购进材料一批并于当年全部生产领用,材料款已支付但没有及时取得发票,2020年11月取得了对方补开的发票,企业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以前年度已做账务处理,且所得税汇算时已纳税调增应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由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上例中发生在2018年的无票支出,如果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已调增应税所得额,即没有税前扣除的,企业在2020年取得了补开的合规发票后,可以追溯调减2018年度的应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多缴税款的,可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依次抵扣,或申请退税。
(二)调整后2018年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2018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照弥补亏损的原则重新计算2019年度的应纳税额,出现多缴税款情形的按第(一)项处理。

二、以前年度已做账务处理,但所得税汇算时未纳税调增应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例中发生在2018年的无票支出,如果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未调增应税所得额,即已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发现后,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以前年度因未取得发票,未进行账务处理的

首先进行账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作为差错更正,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会计信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无需追溯调整。
所得税的处理参照上述两种情形进处理

来源:于晓红说税、诺诺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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