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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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攻坚年任务要求,健全“免罚清单”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司法厅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梳理编制了各领域对企业等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罚清单”“轻罚清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该条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上述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裁量权力。《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不罚清单”“轻罚清单”,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便于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促进作用。
二、清单的主要内容
在清单编制过程中,坚持依法梳理、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将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排除在清单之外。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罚清单”“轻罚清单”统一适用,保障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执法标准一致,促进执法公正。
(一)“不罚清单”的主要内容。“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25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267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151项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量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另有116项属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企业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后,执法机关应当不予处罚的事项。
(二)“轻罚清单”的主要内容。“轻罚清单”涉及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黄河河务管理等3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19项违法行为,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量条件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
三、实施要求
《通知》就做好实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清单自6月1日起实施。省直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是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于2020年11月30日前修改完善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要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三是强化清单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