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 管辖权异议【详细整理】
民事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一)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另有规定除外。(二)中级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注: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2)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院管辖。3)最高院确定中院管辖的案件包括:部分知产案件、海事海商、重大涉港澳台、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4)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注:知产案件的级别管辖1、专利纠纷:北上广的知产法院 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民诉解释》T2: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审理专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T2: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2、著作权纠纷:中级管辖为原则,基层管辖为例外。3、商标民事案件:中级以上法院 最高法指定基层。二、地域管辖(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1、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与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民诉21条)2、原被告住所地均不明确:原告就被告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7条)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8条)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2条)4)原、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管辖。(民诉解释6条)(二)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原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民诉22条)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一方,若是双方仍原告就被告】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双方监禁,仍原告就被告】5、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原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民诉解释6条)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3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4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民诉解释15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6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17条(三)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民诉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a、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b、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优先—租赁物使用地】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1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民诉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27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交通事故管辖,民诉29条)合同纠纷一般性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按约定—租赁物使用地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交付:买受人住所地其他交付:收货地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住所地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侵权纠纷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2、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民诉28条)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诉解释25条)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解释26条) 【产品质量纠纷,可选择侵权之诉or违约之诉,违约之诉遵循合同管辖规定(被告住所地or合同履行地)】3)侵犯知产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4)侵犯名誉权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侵权产品的传播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是原告的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由管辖权。5)因诉前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27)3、其他特殊地域管辖规定1)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or被告住所地管辖(民诉25条)2)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管辖(类型: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民诉26条、民诉解释22条)3)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30)4)海难救助费用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民诉31)5)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民诉32)【注:海难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侵权行为一般性规定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or被告住所地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or被告住所地海损事故: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or被告住所地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or被告住所地侵犯名誉权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侵权产品的传播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是原告的住所地)or被告住所地法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or被告住所地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三、专属管辖(民诉33条)(一)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3、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民诉解释28条)(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1、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2、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三)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注: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法院国别专属)四、协议管辖【书面,口头无效;只能针对一审;不得变更专属和级别管辖】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34)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民诉解释34)3、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解释30)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了协议管辖,则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4、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民诉解释31)5、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解释32)6、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民诉解释33)五、共同管辖(民诉35条,1)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先立案≠最先收到起诉状】2、如果几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几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六、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一)移送管辖(民诉36)【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1、条件: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时间: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解释35)3、注: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移送管辖;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驳回起诉;4、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1)2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前发现已有法院立案,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裁定移送(民诉解释36)2)适用管辖恒定的情形;3)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民诉解释37)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解释39)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民诉解释38)(二)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法律or事实上的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or推诿】,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诉37条)2、报请上级指定时,应当逐级进行。(民诉解释40)3、对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民诉解释41)(三)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 下向上移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向下:确有必要 报请上级批】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向上移:下级仅有报请权,决定权在上级法院】。(民诉38)2、上向下移的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七、管辖权异议1、提出条件:通常由被告提出;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针对级别和地域管辖;2、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诉127条)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4、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5、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内提出上诉申请;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延长审限:15 10 30=55天】6、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127)注:如果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原创:本人整理(微信号:anly0129)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