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育保险新政的六大变化
2019年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里面明确了很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变化,因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与山东省其他地方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对于青岛市如何落实合并实施方案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青岛市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落地。对青岛市而言,变化还是很大的,比较重大的变化如下。
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以前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是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险”+住房公积金“一金”。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省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各省陆续出台具体合并意见。2019年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但青岛市一直没出具体文件,一直在12月20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才发布具体的合并实施方案。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两险合并后将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合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青岛市之前的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为8.8%、个人为2%,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5%,合并方案实施前两项单位比例为10.3%,个人为2%,合并方案实施后单位按照9.5%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缴纳,合并方案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了0.8%。
二、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山东省合并方案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各地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
青岛市现行的政策是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合并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在我市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注意此处允许6个月的仅限于在本市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且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条件,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常情况下仍需在本市足额缴纳1年以上,否则仍然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费用。
三、生育时已参保1个月以上的就可能享受生育津贴
该项政策源自山东省合并方案的规定,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青岛市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是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现行的政策要求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否则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合并实施方案将范围扩大至生育时已参保1个月以上,只要用人单位继续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倍受诟病的“连续缴费1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但要注意中间不能中断,根据文件内容看,只要不中断即使更换单位也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
四、生育津贴仅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山东省增加的产假天数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实,山东省大部分地区都是这样的政策,但在青岛市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从社保领取至少158天的生育津贴,此政策一直让省内其他地市企业羡慕不已,然而自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也与山东省一致了,医疗保险基金只承担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天数并明确规定山东省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单就该部分而言,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用人单位对所有女职工的产假比以前需要额外支出60天的工资。但既然全省统一,青岛市只能从了其他地市的规定。
五、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青岛市现行的生育津贴待遇为以生育当年度一月份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当年度职工1月份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含补缴补收的缴费基数)。
合并方案实施之后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再次明确流产假天数
其实该部分并非本次的变化,早在2018年2月1日青岛市就已经统一跟全国的流产假规定相一致。该部分再次单独说明一是实践中很多人对此不了解,二是一部分人还停留在以前的复杂天数计算模式中,因此单独再次说明。
青岛市及山东省以前的流产假政策是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即使在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青岛市仍一直执行对女职工保护力度更大的流产假复杂计算方式。直至2018年2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修订了《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才将流产假统一修改为全国模式。
从目前公布的合并方案看,对有些问题的理解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预计后期青岛市医疗保障局会联合财政等其他部分出台具体的政策文件予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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