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十三)期限
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 办案都应当有期限。若没有期限的规定,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办案过程中没有了压力,案件的办理也许会拖很长时间,这既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对行政相对人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新的《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点。
一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间,从立案时算不能超过90天。也就是说在90天内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使用最多的是行政规章,其次是行政法规,再次采取行政法律。按该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同的规定,则办案的期限不受该条的羁束。
就税务执法而言,为了配合新的《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时限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了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期限。第47条规定,“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性质属于规章,因此,其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的期限规定,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其所设定的时限有三个。
一是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
二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
三是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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