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意见》: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

中共中央《意见》明确
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
提前介入办理
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

《意见》指出,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落实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总则中指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作者:徐日丹 戴佳 闫晶晶
编辑:吴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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