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清危害出发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每当新闻媒体、报纸杂志等平台报道重大冤假错案被改判无罪时,总会出现当事人或其家属捧着一纸无罪判决书泪流满面的情景。刍议冤假错案所造成的危害,从中警醒,是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一、降低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信仰源自公民内心的真诚拥护。“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水源一旦受到污染,整个水流都将变色变味,失去原先的冰清玉洁,试问谁还敢饮水思源呢?更有甚者,当事人不满司法处理结果,自认为里面有问题,不再相信“法”了,愤而采取极端手段去解决的亦有之。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公信力在公民心目中的树立是多么的重要。如果司法机关真的办理了刑事错案,特别是重大冤假错案,必将会极大降低司法公信力,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二、损害人权司法保障。人权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充分履行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等法定权利,以使其人权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不管是认定有罪还是无罪,要让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服心更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实办案中的确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形,比如,一些被媒体曝光的重大冤假错案,都会不同程度伴随着刑讯逼供的影子。刑讯逼供是我国封建专制司法制度的残余糟粕,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增加涉法涉诉信访压力。如果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加上案件处理得不公正或出现瑕疵,会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信法不如信访”、“信下不如信上”。因为在他们看来,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能够给司法机关造成压力,而且还能引起领导重视,于是会选择越级访、缠访、闹访、集体访,尤其是在特殊敏感时期赴省进京访。涉法涉诉信访“倒三角”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从基层向上越往上信访量越大。这些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司法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被大量浪费。
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就是促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人爱之。什么是公平正义?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反对歧视和特权,实现实质上的一视同仁。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位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都有其自身的情况。法律条款是一般性规定,是针对所有人而规定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因人因案追求罪责刑相一致,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刑事错误瑕疵案件,违背法律规定,要么破坏实体正义、要么违反程序正义,最终会侵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底线。
冤假错案特别是重大刑事错案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巨大的、深远的,不可不察也。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严之又严,要不得“万分之一的失误”。时代在发展,法治在进步,衷心期盼冤假错案离我们渐行渐远。(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