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8期>【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公益诉讼纠正“带薪羁押” 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确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对辖区内曾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刑事处罚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摸排,查找是否存在“带薪羁押”“带薪服刑”等问题,积极开展对国有资产保护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活动。

经排查后发现,近几年来武鸣辖区范围内存在因涉及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但原单位未及时对犯罪的公职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及调整,致使仍对上述公职人员足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生活费的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政府廉洁形象和司法公正。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对于本次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涉及的相关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单位按规定停发并及时追缴涉及人员多发的工资待遇和生活费等并上缴财政,同时加强与相关办案单位的对接工作,及时掌握完善和健全本单位公职人员管理等工作,堵塞漏洞,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2.《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文:吴卓中  图:来源网络

编:覃馨慧     核:梁孟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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