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对未签合同先确认收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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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督导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实际业务执行过程 中,存在未签合同先验收确认的情况,经过比较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对收入的确认条款的定义,该种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不符合收入准则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相关规定,为企业会计政策应用方面的会计错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该种情形下,变更收入确认政策属于应用会计政策错误,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原执行的内控政策:对于部分常年合作的客户,当其存在紧急需求时,由于合同签署流程较长,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与客户达成口头约定,并经销售部经理与总经理审批后,安排货物出库;
新增的内控监督政策:由财务人员对已发货未签订合同的出库产品每月绘制成表格,交由财务总监、总经理查看并监督业务员及时完成合同的签订。进一步完善公司收入确认具体政策,增加“与客户签署正式销售合同”作为公司确认收入的条件。
部分设备销售先验收后签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先验收后签合同的原因主要为客户生产需求紧迫,对设备的需求较为急迫, 且公司先验收后签订合同的客户一般为大型、长期合作客户,该类客户内部审批流程长。公司为抢占客户市场、满足客户需求,根据约定向客户发货,并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要求客户对设备进行验收。
公司针对尚未签订合同的特殊发货制定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未签订合同的特殊发货需经过销售部经理以及总经理审批,先发货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主要针对具有多年合作关系、信誉度较好、资金实力较强的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先发货验收再签合同的情况均是基于客户的真实需求,交易具备真实性。公司为开拓市场,针对合作关系良好,实力和信誉度较高的客户在合同签订之前安排了发货,客户违约风险较小,同时该行为经过了内部审批决策,相关内控有效执行。
综上,公司根据约定向客户发货,部分设备销售先验收后签合同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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