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登记操作规范

一、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发[1994]33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二、登记

1.登记范围: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除外)。

2.登记时间: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登记受理部门:

单位登记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单位须向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上所填地址的所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驻济省直及中央机关事业单位须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4.申办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证件或营业执照;

(2)省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3)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及任职文件;

(5)单位财务在当地银行部门办理的《开户许可证》。

三、审核办理

承办人受理单位申报登记材料后,对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的表格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有效,且表格填写完整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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