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门的一份回函就算履行了土地违法查处职责吗?
■本文作者:刘雨琦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建设单位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屡见不鲜,申请查处土地违法类案件也呈逐年增多趋势,由此引发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由于土地违法查处涉及征地用地等多个环节,同时关于此方面并没有详尽的法律规定,使得查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无法得到救济。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将结合近期代理的一则案例,为您释法说理。
【一份土地违法查处《告知函》】
李先生(化名)所在L村北菜园地的土地早在2017年开始就已经被济南市东客站交通枢纽工程项目进出站道路施工占用。
李先生得知该地块所在的2017年济南市东客站交通枢纽工程进出站道路第二标段工程由某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标,A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后又以其名义对外进行非法分包给B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目前道路仍在建设过程中。
李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该项目施工占用L村的土地仍为集体土地,项目建设没有获得用地许可,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占用集体土地,属于应当处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因此李先生于2019年12月19日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告知函》,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反映的该宗土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西梁王二村和西梁王四村,建设项目为济南市东客站交通枢纽工程进出站道路。该项目用地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鲁政土地【2019】1665号)”。
李先生不服该告知函,认为该告知函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未批先建岂容“告知”了事?】
刘勇进律师团队立即对李先生委托的事项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述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及严重的渎职行为的结论。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接到投诉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先根据举报内容,从地域、事务、级别管辖的角度,判断自身是否具有直接的管辖权。如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负责查处。
结合本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对X先生所在辖区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应巡查制止无权先行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用地行为。
本案中,涉案工程建设项目于2017年就开始施工占地,直至2019年年底才取得用地批准,系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当然有职责对其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简单地以这样一份《告知函》来作为其履行查处职责的内容。
为此,刘勇进律师团队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刘勇进律师团队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是农村拆迁补偿纠纷中的重要辅助性救济途径,其提起以违法占地、施工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并需要专业的操作才能实现对案件整体的积极影响。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的指导下尝试提起这一程序,以获取较好的救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