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Real Essences without Essentialism,译自Deleuze and Philosophy-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31-40
作者 / Bruce Baugh
翻译 / 何啸风
校对 / Ça ira、星原
过去40年,「本质」在哲学上可谓声名狼藉。无论是分析哲学,还是大陆哲学,都对其嗤之以鼻。但是,假如我们没有正确的「本质」观念,会怎么样呢?因为德勒兹的缘故,特别是因为他关于斯宾诺莎的两本书里「特别的本质」这一理论,我们不得不用新的方式思考这样的问题。传统上,哲学家或多或少以柏拉图的方式将本质建构为某种共性、某种类别,从而借助一些共同特征让个体聚在一起。故而,「特殊的本质」就像是一个术语上的矛盾,因为特殊和本质被看作是对立的。就主流的柏拉图主义而言,一方是「本质」(形式、观念、类型)——共性的、不变的、自我同一的、同一的、永恒的,另一方是「个体存在物」——流变的、与自身不同的、划分为各种性质的、内在于时空世界的。柏拉图主义的本质是固定和超越的、实在和观念的、抽象和不变的。与此相反,德勒兹对斯宾诺莎的解读提出了这样一种本质:它是流动的、内在于物体的,是实在和物质的,是具体的、处于流变之中的。「本质主义」就是相信柏拉图主义的本质,或者相信某种从柏拉图的思想中推导而来的东西,即本质是不变的、共性的、必然性的特征,独立于那些流变的个性。个性属于特定类别和类型,而本质在偶然事态(contingent states of affairs)的变迁中岿然不动,保持着自我同一。那么,德勒兹的「特别的本质」绝不是本质主义的。因为德勒兹说的本质不是观念的、不变的、共性的,所以,它似乎恰恰是柏拉图主义或本质主义眼中本质的对立面。
这是对哲学世界的重构,但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举动分开了长久以来捆绑在一起的诸多概念(本质、共性、观念)。可是,因为柏拉图的本质思想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不少德勒兹主义者都忽视或误解了德勒兹这一革命性的创举。我想说明「德勒兹认为本质是实在的」这一说法是成立的,不过这么说的前提是本质不是某种超越的存有,或始终与自我同一的模型。在德勒兹看来,本质是实物的力量或强烈性的特定程度(2004年,第87页);是行动和接受影响的程度(2013年,第82页);「它不是数学的结构,也不是形而上的实体,而是一个物理的实体」;「具有真实的、确切的存在」(2013年,第189页);「总是行动,或至少处于行动之中」(2013年,第82页;2004年,第120页);「每一个都是真实的存有」(2013年,第313页);「总是显示一种存在力量」(2004年,第111页)。对德勒兹的本质作这样实在论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他所谓的「潜在的」既不是「有可能的」,也不是「想象中的」,而是实在的,某种类似于本质的东西。
于是,把这些实在的本质包含在内的本体论,不会对可能的存在形式加以限制,也不会阻止新的存在形式诞生。这是因为,诸本质是自然的力量的「一部分」,是作为「多(the diverse)的生产原则」,是对「简单物体」进行合成和分解的力量,是内在于开放的、发散的、创造性的世界中的「一种变形力量」(2013年,第141页)。
这些本质并没有形成一种层级的体系,在此体系中,按照力量强弱,低一级的力量必须依靠高一级的力量,这些本质其实是具有现实性之无限的集合,它是一个互相寓含的体系,在其中,每个个别的本质遵循着连结所有其它本质的因果链,每一个本质的生产都与其它所有的本质分不开。
这种对本质的含纳(complicatio),让层级和规定边界消散在「游牧的分布」,消散在「被加冕的无秩序」(2019年,第549页)之中。我们根据「作为力量程度之强度」(2019年,第548页),根据「某种性质的某一定量的程度」(2013年,第181页)来区分存有的各种形式。所有的性质、不同程度的强度,都表现了同一个单义的存有(univocal being),都表达了实体(substance)(2019年,第119页;2013年,第181页)。换句话说,这种本体论是完全「平面的」。至少,就像样态必须依靠实体,实体或存有也必须依靠诸本质和诸样态,而不是像斯宾诺莎认为的那样,样态在实体之中就像「在另一物之中(in another thing)」(2019年,第119页;2013年,第163页)。首先,「每一个本质都是某物的本质」,也就是说,本质就是行动的能力或者「可被影响的能力」(2013年,第84,189页)。可反过来,「个人首先是一个个别的本质,也就是说,某一力量之程度」(2004年,第31页)。这样一来,「本质不仅仅是个体性的,还是个体化的」(2008年,第45页)。「它们被不同的事物所影响,或是被同样的事物以不同的方式所影响」(2013年,第215页)。任何形体都由最高和最低阈限来界定,来决定如何影响形体决定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影响形体(2004年,第149-152页;2013年,第202页)。这些阈限是诸部分(非构成的诸要素)之间关系(特别是动与静、快与慢之程度)的职能:「代谢,感知,作用和反作用之快或慢交织在一起以构成世界上的某一个体。」(2004年,第152页)作为力量程度,这些本质可以说是定量的:「一个事物的力量越大,其能够被影响的方式就越多。」(2013年,第92页)我们必须从广义上理解形体,任何由部分和要素组成的整体都是形体:
一个形体可以是任何事物;它可以是一个动物,一组声音,一个心灵或观念;它可以是语言素材,社会团体,共同体。
实际上,假如不同的形体「具有同一的结构」,可以把它们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那么,诸形体就可以组成更大的整体。「整体所产生的一般性作用关联到这些部分」(2013年,第282页),从而产生「更高级的个体」(2004年,第153页),具有更高程度的力量。其组成部分本身就是复合而成的那些形体,则具有某种「支配性关系」,掌管着各部分内部存在的关系,也就是附属关系的关系(2004年,第36页)。对于各个部分(不管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有多少种方式可以组合成一个整体,这个问题并没有任何先天(a priori)限制。而且,因为每一种「支配性关系」都对应了一种本质,这样一来本质的数量也是无穷无尽的,谁也没法先验地把它们一一列出、分门别类。
那么,「非常多的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外在于本质,也外在于彼此(2013年,第198页)——「藉由纯粹的机械律」(2013年,第208页)得到规定,由此个体(形体、样态)才开始存在。「它们获得了一定的大小和持存的事件:只要每个样态的组成部分持续地维持在一定的关系结构中,它就一直存在下去。」(2013年,第212页)这种关系结构对应着自然,对应着个体受影响的能力,对应着力量的极大值或极小值(2013年,第202页)。就像情状(affect)有最大值和最小值,同样的,「表征一个作为整体的存在样态的关系结构具有某种弹性」。对这种关系结构来说,或许它的各部分都发生变化,甚至关系也发生变化,可是,它依然具有「支配性关系」,具有受影响的能力(2013年,第221页)。另一方面,有些变化,不管是某次大的冲击,还是日积月累,有可能让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远离其自身本质」,这个个体完全不是原来的个体了。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他的部分结构有可能服从于新的关系」,与本质表现出来的关系无法相容(2013年,第247页):
当形体之特有的或支配性关系本身确定遭到破坏时,死亡不期而至。
哪怕形体的毁灭是必然的,我们也不知道各形体的哪一次「相遇」(encounter)会导致其中之一的毁灭。哪种组合(combination)是可能的(2004年,142页)?形体在每次相遇中能做什么(2013年,第244页)?这些都只有通过经验和实验来说明。中微子相互作用的视觉可视化/图源:BEBC (the Big European Bubble Chamber)
虽然本质跟形体各部分之间的动与静、快与慢之程度密切相关,但我们不能把它等同于动静的程度,等同于体现动静程度的形体:
在那种起着限制作用的情况中,某种关系的解体并不意味任何东西,因为这种毁灭既不影响本质自身的现实性,也不影响代表该关系的永恒真理。
(2013年,第254页)
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不能等同于这些关系所表现的本质。关系有自己的永恒真理,它是数学的结构。而本质体现的是物理的力量:
即便可归属于某个本质的某一样态并不真的存在,该样态的本质仍具有真实的、确切的存在。
样态的诸本质并非「有可能成为现实的东西」;它们不缺什么,它们就是其所是,即使其相应的诸样态并不存在,也是如此。
本质这一「物理的实体」能够存在,完全是因为它的动力因(efficient cause),而形体和样态也是如此。而这个动力因是外在于本质的,是「上帝」,或者是整个宇宙的生产力(2013年,第191页)。因此,本质不是「走向存在的一种倾向」,而是已经存在着的潜能、能力,是内在的力量(2013年,第227-228页)。本质通过和其他力量和本质的各种关系、各种动态互动而形成:
这些本质并没有形成一种层级的体系,在此体系中,按照力量强弱,低一级的力量必须依靠高一级的力量,这些本质其实是具有现实性之无限的集合。
宇宙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单一的存在事物,它由运动与静止的所有比例所定义,包含了无限结合的所有关系。
既然是无限的集合,就说明本质既是(由自然的整体力量)生产出来的,又是无法摧毁的:除非摧毁所有的本质,否则就无法摧毁任一本质(2013年,第237-238页)。因为上帝或自然是「生产自然的自然」(natura naturans),所以,本质是永恒的(2013年,第323页):
因为通过它们的原因而非通过它们自身而成为永恒的,它们具有的永恒来自它们借以应当必然被认识的那个原因。
德勒兹的本质是单一的而非一般的,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实在的而非可能的,内在的而非超越的,而且它还是永恒的。这样的本质,该如何理解呢?不妨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我的车下坡中时速能达到130迈,但这不意味着它每一刻都以时速130迈运动着;我写下这段话的时候,它正停在车棚里,相对于某个参照系是静止的。所以,车的能力不同于特定时刻的暂时状态,因为暂时状态不光依靠其能力(本质),还依靠影响它的外在因素,依靠其他形体的行动(2013年,第142-143页,第256页)。在任意时刻,车的能力都根据外在因素而起伏波动;因为车的能力(本质)和外在决定因素让车的行动力量产生流变,所以在每一时刻,车都已尽其所能(2013年,第216,229,234页)。所以说,哪怕我的车有达到时速130迈的能力,但也只有引擎全开或油门踩死或下坡的时候才会达到。外在因素不决定车的能力;外在因素决定的是能力能不能奏效。或者说,唯有外在因素让车的各部分进入某种和现状不相容的关系(比如某次事故,或缓慢的磨损导致的机械故障),车的能力才会受到影响。要注意的是,车的能力是实在的而非可能的,是此世的(thisworldly)、具体的。我的车能达到时速200迈,这在抽象上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发生在另一个可能世界)。可是,这就等于说,有个物体和我的车完全一样,除了达到的时速更快——也就是说其实这就是一辆不一样的车,有达到更快速度的能力(本质)。我的车的能力和这辆车就不同。可是,我的车所具备的能力先于车的存在,哪怕车不存在了,或者根本没存在过,这种能力依然存在。在此世界中,由于物理力量(本质)的相互作用,一旦对应的物理实体(各部分)进入了对应的关系,物理实体就能让这些能力具现、奏效。汽车时速130迈,正是这些能力、这些永恒本质的其中一种;哪怕车不存在了,或者根本没存在过,整个宇宙的这种能力,还是作为此世界(而非可能世界)的一种实在的能力存在着(2013年,第252,322页)。换句话说,一种能力存不存在,取决于此世界的诸力量,及诸力量如何互相决定。我们不能把我的车的能力(本质)混淆成一般的车的能力(本质),甚至不能混淆成同一生产的同款车(1993年的福特金牛座)共有的能力。本质是单一的、特殊的(2013年,第313页)——「每一个本质都是某物的本质。」(2013年,第84,189页)本质不是一般物的本质,也不是某一类物的本质。跟车的能力息息相关的,是各部分之间的结构关系,是赋予汽车独特性的各部分,而不是由功能来定义的各部分的总和(发动机、变速箱、拉杆、避震器:汽车的「器官」):「没有两个形体具有同一的诸关系。」(2004年,第36-37页)。不过,在各种形体之间,我们能发现某些结构相似性,发现「内在整体的组合观点或关系相似性」(2013年,第286页),也就是两个物体有什么等同之处、共通之处。斯宾诺莎把这称为「共同概念」(common notions)。最基本的「共同概念」即动与静,在所有物体上,动与静都有所体现(2013年,第284-285页;2004年,第113-114页)。在更高的层面上,共同概念根据解剖学组件之间的「关系流变」,根据各组件相应的情况,根据各组件的依存关系,把有机体分门别类。共同概念扮演的角色,就像观念(Ideas)一样,「扮演了把所有终极性目的驱逐出去的角色」(2013年,第284-286页;2019年,第354-358页)。就好比在量上而不是质上有所区别的特殊的本质或物体「不可化约成种」(2019年,第548页),共同概念也一样不能。无论在一般还是个别的层面,共同概念都不是「种」、「属」这样先验的形式,或固定的共性(2013年,第284-285页;2004年,第31页):「共同概念是普遍的观念而非抽象的观念。」(2013年,第286页)它基于结构的等同,而不是抽象的共性。抽象共性是基于外在的相似性的,会掩盖重要的内部结构差异(2004年,第51页)。
杜尚的作品《下楼的裸女二号》
于是,我在德勒兹的本体论中区分出两种本质:第一种是单一、特殊的本质,是单一物体的本质;第二种是共同概念,它展开了各部分之间关系的结构相似性。无论单一的本质有没有在现存的形体上实显(从而变得永恒,而不仅仅是观念的),它都是内在的而非超越的,是自然的实在的能力。而共同概念尽管基于永恒无限的动和静的样态,却是历史性的,非永恒的。具有相似的结构、具有受影响的能力的一组存有,取决于因果律有没有让力量、要素、「简单物体」进入相似的关系,表现相似的本质。共同概念不同于单一的本质,它所揭露的结构至少是两个形体共通的,它离不开现实形体(2004年,第113-114页)因为「诸共同概念,其对象是现存诸形体之间诸关系之组合」(2004年,第140页),因为「这些形体在另一个方向上结合成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的躯体,直至形成整个自然界的唯一客体」(2012年,第312-313页),所以共同概念「必然体现在现实的存在物中」(2004年,第116页)。
无论是单一本质,还是共同概念,都不是柏拉图主义的、观念的、超越的,因为二者受彼此的约束,受自然的生产力量的约束。二者都属于此世界,而非可能的世界,因为它们依靠现实的力量,以及诸力量在此世界的现实关系。「存有所具有的情状都是必然的……出于其本质或形式,每个事物都是必然的。」(2013年,第165页)既然它可能存在的世界的数量为一(2013年,第180页),那么,这些说明种类词(species term)或专名(proper name)就「严格指向」它可能存在的世界中的某物或某个体(1988年,第49页,第125-128页)。
[1] 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梅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2] 德勒兹,《斯宾诺莎的实践哲学》,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3] 德勒兹,《批评与临床》,刘云虹、曹丹红译,2012年。[4] 德勒兹,《斯宾诺莎与表现问题》,龚重林译,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