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我还没有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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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兴隆
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历,著名刑法学家,师从法学泰斗高铭暄先生,被誉为“三湘刑辩第一人”,其学说核心主张“全面废除死刑”。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两年多的一天晚上,在我所邀请的著名刑辩律师也即我当年落难石家庄时的辩护人张金龙律师在湖南大学的学术讲坛上,应邀担任评论人的省高级法院某庭长在对张大律师温文尔雅的气质大家赞赏的同时,就律师动不动就大闹法庭,甚至在法庭上扬长而去的“罢庭”等做派提出了批评。听到“罢庭”二字尤其是庭长的批评,作为讲座邀请人与主持人的我如坐针毡。因为就在就在本省,我也曾在某中级法院有过一次“罢庭”的经历,在相当范围内引起过轩然大波。庭长当着我的贵宾与学生提出“罢庭”问题并予以批评,让我打心里尴尬不已。
讲座结束后,我特意就律师“罢庭”问题与某庭长试探性的交流。始知他其实对我的“罢庭”之事一无所知,讲座中对“罢庭”的批评,并非针对我,而是另有所指。于是,我也就静下心来,原原本本地将我律师生涯中唯一的那次“罢庭”事件告知了某庭长。某庭长听完我的故事,一言未发,只是长叹了一声。
无论是从被告人的身份还是从案情抑或是从涉案人数来看,那都是一个重大要案。论身份,第一被告人系省国资委党组书记,曾担任过某地级市的市长,身居正厅级要职;论案情,所涉受贿金额逾千万;论涉案人数,第一被告及其妻子、两位弟弟共计四人同庭受审。据知,受理该案的某市中级法院系第一次审理如此大要案,因而极其重视,派出了该院刑二庭最强阵容,由庭长亲认审判长,与一位副庭长和一名资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仅如此,尽管在当时尚无庭前会议制度,但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合议庭成员专程来到省城,召集控、辩双方,就庭审程序征求意见,统一认识。
鉴于如上所述,本案为重大要案,开庭审理时,不但旁听人员较多,而且,作为侦查与起诉方的省检察院主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共10余人亲临法庭,作为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的省高级法院也派员旁听。
庭审伊始,一切顺利。在控方讯问被告人时,法庭一言未发,但轮到作为第一被告的第一辩护人的我询问被告人时,令我意想不到的问题发生了:我的第一个发问尚未结束,即被法庭打断。
以下是我询问被告人以及与审判长对话的大致内容:
我: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你的辩护人,我现在问你几个问题,请回答。
被告人:好的。
我:请问你原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不是事实……
审判长:这个问题公诉人刚才已经问了,请辩护人不要重复发问。
我:审判长,我这个问题还没有问完。
审判长:你还要问什么?
我:被告人,刚才你在回答公诉人问题的时候说,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大部分是事实,我想问你,是不是还有一小部分不是事实……
审判长:这个问题你不要再问了。
我:我这个问题还没有问完。
审判长:你还有什么问的?
我:被告人,你原来在侦查机关说的哪一小部分不是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这个问题你不用回答,法庭已经清楚了。请辩护人不要诱供。
我:我没有诱供,也不可能诱供。因为我是在询问而不是讯问被告人,他对我的问题的回答不是供述而是陈述。
审判员:那也请你不要诱导性发问。
我:我没有诱导性发问。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问题时说,原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大部分是事实,言下之意就是小部分不是事实。我想进一步问他,哪一小部分是事实,怎么就是诱导性发问了?我诱导他什么了?
审判长:辩护人不要再耽误法庭的时间,你还有没有问题?
我:下面我接着问被告人,你原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哪些不是事实?
审判长:辩护人,这个问题法庭已经清楚了,不要再问了。
我:法庭清楚了是法庭清楚了,但我还不清楚,我不问不行。
审判长:请辩护人尊重法庭,不要无理取闹。
我:第一,我不是无理,而是有理;第二,我没有取闹,而是在依法行使我作为辩护人的权利。
审判长:我再说一遍,这个问题法庭已经清楚了,你不要再问了。
我:我也再说一遍,法庭清楚不清楚与我无关,但作为辩护人,我不清楚的我必须问清楚。
审判长:你可以不问了。第二辩护人有什么询问被告人的?
我:审判长,我还没有问完。
审判长:我说了你可以不问了。
我:审判长,如果作为辩护人,连在法庭询问被告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我很难胜任本案的辩护人。
审判长:你有权不辩护。第二辩护人有没有什么要问被告人的?
我:审判长,我作为辩护人的权利来自被告人与我的委托辩护协议,而不是来自法庭的授权与指定。我解除委托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因此,我必须当庭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审判长:你可以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我:被告人,你也看到了,我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连自己的权利都难以实现,更难以为你提供有效的辩护。因此,我决定解除与你的委托关系,不再担任你的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被告人:我不同意解除委托关系。
我:不好意思。因我自己的权利都实现不了,不能胜任你的辩护人,所以,我只能解除与你的委托关系。当然,我可以也应该告知你,如果你对我解除委托有何意见,可以向湖南省律师协会投诉。
审判长:既然第一辩护人不愿再担任辩护人,你可以退庭了。第二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我:审判长,在我退庭之前,我最后还必须尽到我应尽的职责。鉴于我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已决定解除委托关系,请法庭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改聘律师担任辩护人,并给其重新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提供时间上的保障。
审判长:你可以走了,这不需要你关心。
我正收拾电脑与案件材料,准备退庭,旁听席上有一位听众站起来大叫道:“你们法庭太不像话了,都不让律师说话,他怎么辩护”。在审判长针对他发出的遵守法庭纪律的的警告声中,我离开了辩护席,走出了法庭。后来得知,这位为我抱不平者,是前来旁听的当地一所大学的法学副教授,也是一名兼职律师。
在我走出法庭后,我遇到了正在庭外巡视的该中院院长。他问我,庭就开完了吗?我说了一句,您进去看看就知道了,然后离开了法院。
在我前往酒店准备退房回返的车上,我接到了法庭的电话,称因被告人及其亲属坚持让我继续担任辩护人,请我返回法院协商。鉴于我与被告人的亲属并未正式解约,而且,考虑到自己的单方毁约行为可能引发纠纷,我掉头回到了法院。此时,法庭已休庭。审判长与作为本案承办人的另一合议庭成员即副庭长在刑二庭办公室接待了我。也许是考虑到我可能对审判长有成见,法庭的主谈人是副庭长,审判长几乎什么也没有说。副庭长首先为庭审中的“误会”表示歉意,然后反复强调本案重大,关注面宽,让我予以理解,并表示在后续的庭审中一定不会再发生“误会”。然后表明,如果我没有意见,第二天继续开庭。我当即表示,只要在庭审中保障我作为辩护人的权利,我愿继续作为辩护人出席第二天的庭审。
第二天,我步入辩护席的时候,下意识地望了一下庭下。发现昨天前来旁听的大部分省检察院人员包括领导不再出现在旁听席上,但却新增了一张面孔——省纪委某处长。因其外甥女系我在湘潭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时的学生,我与他有过接触,因而比较熟悉。但当时我对他为什么出现在旁听席上并未多想,而只简单认为他是代表省纪委来旁听本案的。
庭审中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在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后,其即说明,下续的庭审活动由承办法官即副庭长主持,而她自己则除了宣布休庭之外,几乎全程没有说过一句话。
法庭是信守承诺的,自我询问被告人开始,至庭审结束,没有再发生任何“误会”。
庭审结束后,在我本人,“罢庭”的插曲本来也就已成为过去。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与我“罢庭”有关的种种说法与事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传入我耳。
其一,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的亲属表示要解除委托,不再聘请我担任二审辩护人。其理由是,如果不是我一审“罢庭”,被告人就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因为一审的审判长告诉他们,本来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就是因为聘请了我担任辩护人,所以才判处无期徒刑。我本以为这是当事人亲属解除辩护的一种托词,对他们的说法并未在意。然而,在不久后还是由该庭长担任审判长、我担任辩护人的另一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及其亲属非让我退还律师费不可。我询问其原因,他们的回答竟然也是说,在宣判时,这位庭长兼审判长告诉他们,之所以判那么重,就是因为所请的律师是我,如果不是我辩护,判决本可更轻。鉴此,我不得不相信,“罢庭”让我与这位庭长结下了永远解不开的梁子。
其二,在“罢庭”时间发生后不久,那位女庭长由刑二庭庭长调任为审判监督庭庭长,原来的副庭长升任刑二庭庭长。坊间传说的关于如此调整的原因的版本之一与我的“罢庭”有关。据说,女庭长原系市检察院的公诉科长,是在我“罢庭”那个案件前不久交流到中级法院担任的庭长。因为那个案件重大,省检察院作为实际上的控方十分关注。她为了显示对作为原单位与原上级单位的尊重,才在庭审中出现了导致我“罢庭”的“出色表演”。然而,她的此等表演因引发了“罢庭”事件,不但法院领导极其不满,而且也令前往旁听的省、市二级检察院领导认为太出格,因此,她被认为不适合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才被调离刑事审判岗位。这个版本是真是假,我没有考证,也无心去考证。但是,大概也就是在两年后,女庭长又被调整回刑二庭担任庭长。正因为“罢庭”结下了梁子,在她回刑二庭任职后,凡在该院刑二庭审理的案件,我一律不接。
其三,在不同场合,我曾巧遇当时前往旁听的那位省纪委处长与当时以市检察长身份旁听了庭审后来升任了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某领导。闲聊中,谈到我那次“罢庭”,他们记忆深刻。而且,出乎我意料的是,他们对我的“罢庭”不但没有任何不好的评价,反而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因为在他们看来,不让律师说话的法庭不像法庭,也不会是让被告人心锐诚服的法庭。此外,我还得到了这样一个信息:省纪委的这位处长本来没有打算去旁听那个案件的审理,是因为发生了我的“罢庭”插曲才去的。至于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告知省纪委我罢了庭,我没有打听。
“罢庭”事件过去几年后,才出现了所谓“死磕派”律师。实话说,对曾经流行一时的所谓“死磕”的做法,有些我自始就不敢苟同。我认为,我的“罢庭”与他们的“罢庭”或“闹庭”只是一种巧合,因为我曾有过“罢庭”的做法而把我归为所谓“死磕”派律师,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所幸的是,在今天,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行与最高司法机关有关律师权利保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没有理由不相信,总的说来还算理性的我,在今后的法庭上,不会再发生“罢庭”的插曲。(2016.8.22)
「律政司法」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