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验收规范

弱电工程验收规范

一、一般规定

1、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机房或设备间相线( L )颜色应统一,零线( N )

宜用蓝色,保护线( PE )必须用黄绿双色线。过流一般铜芯线为6A/平方,铝芯线为:3A/平

方,计算电源供电线缆的粗细可以此标准计算。

2、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 0.5M Ω 。

3 、所有线路必须全程穿管或走线槽,不便于管或走线槽的部位应给采取适当的

保护措施,并且布线要美观大方、横平坚直、劳固结实。

4、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 50%~60% ,弯 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 40%~50% 。

5、所布线路上存在局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离要求时,应采 用钢管。

6 、暗管直线敷设长度超过 30 米时,中间应加装过线盒。

7、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 ≤ 15 米 ,且该段内不得有 S 弯。连

续弯曲超过 2 次时,应加装过线盒。所有转弯处均用弯管器完成,为标准

的转弯半径。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三通四通 等。

8、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 6~10 倍。光缆一般不得小于管径的10-15

倍 并且缆尾必须缠上电胶布。

9、在暗管孔内不得有各种线缆接头。

10、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最大输出功率。

11、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 交*距离不

应小于 100mm 。

12、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牢固,涮锡并用 绝缘带包

缠应均匀紧密。

13、暗盒均应该加装螺接以保护线路。

14、光缆的机设备端预留长度一般小于5-10米,视频电缆到摄像机的预留长度不小于60CM-100CM

二、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分体设备、器材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① 电源线:根据国家标准,单个电器支线、开关线用标准 1.5 平方毫 米线,

主线用标准 2.5 平方毫米线;空调插座用 4 毫米 平方线;

② 背景音乐线:标准 2 × 0.3 平方毫米线

③ 环绕音响线:标准 100-300 芯无氧铜

④ 视频线:不低于75-4标准

⑤ 网络线: 超五类 UTP 双绞线

⑥ 有线电视线: 75欧姆宽带同轴电缆

⑦防盗及其它控制线:RVV 4×0.5 平方毫米线

2 、设备器材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3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各类信息面板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 不应有

破损及变形。

5、室外设备连接电缆时,必须从设备的下部进线

6、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

平整。

7 、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选用与 各设备

相匹配的产品。

8、电源的安装

① 电源插座间距不大于3m,距门道不超过1.5m,距地面30cm

② 所有插座距地高度30cm

③ 开关安装距地 1.2~ 1.4m,距门框 0.15~ 0.2m。

9、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0 、暗盒接线头留长 30 厘米,所有线路应贴上标签,并表明类型、规 格、

日期和工程负责人。

11、穿线管与暗盒连接处,暗盒不许切割,须打开原有管孔,将穿线管 穿

出。穿线管在暗盒中保留 5 毫米。

12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

13、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4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网络线、音视频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 小

于500mm。

15 、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 缠应

均匀紧密、暗盒高度的确定:暗盒的高度与原强电插座一致, 背景音乐

调音开关的高度 应与原强电开关的高度一致。若有多个暗 盒 在一起,

暗盒之间的距离至少为 10mm 。

16 、线槽外观要求:横平竖直,大小均匀。

17、线槽线管的固定

① 地面 PVC 管要求每间隔 一米 必须固定;

② 槽 PVC 管要求每间隔 两米 必须固定;

③ 墙槽 PVC 管要求每间隔 一米 必须固定。

第二部分 视频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一、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② 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

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

③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并与报价单一致。

④ 图象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象质量不应低于4分;(具体见附表)

⑤ 图象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二、 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①、 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②、 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

③、 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④、 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缆的线路路由。

三、 摄像机的设置位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

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5m;室外应距地面3.5~10m,

并不得低于3.5m。

2、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顶部、电梯操作器的对角处,并应能监视电梯厢

内全景。

3、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管靶面不受损伤。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

监视目标的物体。

4、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

工程验收:

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四方面内容:

A、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B、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C、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D、图纸、资料的移交。

具体竣工验收文件包括: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二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① 工程说明;

② 综合系统图;

③ 线槽、管道布线图;

④ 设备配置图;

⑤ 设备连接系统图;

⑥ 设备概要说明书;

⑦ 设备器材一览表;

⑧ 主观评价表;

⑨ 客观测试表;

⑩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下面是具体的验收检查方式

一、系统的工程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下表的规定。

项目内容抽查百分数

摄像机1、设置位置、视野范围

2、安装质量

3、镜头、防护罩、支承装置、云台安装质量与紧固情况10台以下摄像机至少验收1-2台,10台以上32台以下至少验收6-10台,32台以下至少验收15台上

4、通电试验必须100%

监视器或显视器1、安装位置

2、设置条件

3、通电试验必须100%

系统主机1、安装位置

2、设备条件

3、通电试验

4、软件完成功能必须100%

控制设备1、安装位置

2、遥控内容与切换路数

3、通电试验必须100%

其它设备1、安装位置与安装质量

2、通电试验必须100%

控制台与机架1、安装垂直水平度

2、设备安装位置

3、布线质量

4、设备的安装固定情况

5、开关按键灵活情况

6、通电试验必须100%

电缆铺设1、电缆及线槽线管铺设

2、电缆的排列位置布放和绑扎质量

3、地沟、走道、支架、吊架的安装质量

4、埋设深度及架设质量

5、焊接及插头安装质量

6、接线盒接线质理

7、标签标示安装质理抽查30%

系统接地1、接地材料

2、接地及焊接质量

3、接地电阻(联合接地不>1Ω单体地不>4Ω)必须100%

2、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二、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1、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级别图象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评分分级

1图象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5

2图象上稍有可觉察的操作或干扰,但并不令人讨厌4

3图象上有明显的操作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3

4图象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2

5图象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1

2、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表下面的规定。

 主观评价项目 

序号项目损伤的主观评价现象

1随机信噪比噪波,即“雪花干扰”

2单频干扰图象中纵、斜、人字形或波浪状的条纹,即“网纹”

3电源干扰图象中上下移动的黑白间置的水平横条,即“黑白滚道”

4脉冲干扰图象中不规则的闪烁、黑白麻点或“跳动”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②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视器的③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④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⑤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⑥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⑦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三、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1、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2、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2.1.6条的规定。

3、 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

4、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工程商的功能检测按表1-1进行。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