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讲座:业主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4

李云亮讲座:业主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4

文/李云亮

1、大家好,今天是业主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积腋成裘,小讲,第四讲。

上一讲,讲了正确的阅读“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是平时一般用语。说话的对象是建筑物,是一座有许多独立住宅单元的建筑物(楼房、平房),是许多业主对这种建筑物有法律依据的区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事实。

简单说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是许多人各自占有建筑物的不同独立单元的一种法律事实。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强调物权的特别用语。说话的对象还是建筑物。强调业主内外法律关系。内,指业主自己的专有和业主之间共有的法律关系;外,指业主共同对世、对外人(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由物权法予以保证和保护。

当我们能正确地正反顺序说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和“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两个概念,就算基本理解了。正确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离不开正确理解“区分所有建筑物”。

老言古语,名不正,言不顺。反之,言不顺,这个名就不正,就没有正确理解。

我发现,业主维权二十多年,几乎不用“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两个关于业主物权的关键概念,总是拿“民主”、“自治”绕着圈子的去维权。

对于业主物权而言,“民主”、“自治”是非常、非常正确的废话。

因为,物权法逻辑,没有“民主”、“自治”这一说。“民主”和“自治”这些概念,是政治学、社会学对业主物权问题的隔靴挠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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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一节还讲了,现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际上是由法律划定的“划分所有”,不是区分所有。

只要是预先由法律确定的业主各项权利,皆划分所有,不是区分所有。

所谓由法律划分所有,是说不论任何人,买不买房都知道法律是如何划分所有的。至于划分是否具体且特定,那是立法的事情,受利益集团很大影响。开发商有“卖豆腐模型”公开讲解他们的理论。

区分所有,一定是购房者购房,根据不同的物业小区,在购房者之间由“所有权契据The titles of the property”有区别的确定的。

也就是说,区分所有不是指由法律直接划定、划分的,而是由法律认可、并有效指导特别契约契据区分的。所以在国外,不同的小区有不同的“业主公约(所有权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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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物区分所有,欧美在1804年之前,头疼了100多年。那时,欧美的法学和立法,称建筑物区分所有为纠纷住宅。这一点,是不是很像我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其实在咱们中国1000多年前,唐朝就有区分所有建筑物。我没说中国唐朝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唐朝没有物权法。1864年之前,中国还没发明“所有权”这个字眼。

中国在唐末、由于黄巢之乱,就有北人南迁,那是一千多年前的事情。后来南宋政权南移,明末清初,有更多北人南迁。南方人把这些北方移民称为客家人。

客家人历史上在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省建了许多自我封闭、有方有圆、有自卫功能的围楼。因为干打垒,又称为土楼。层高二、三、四、五不等。如今,这些围楼成为国内著名的旅游景点。

1000多年以来,中国这些古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世世代代祥和安然,没有过不去的纠纷。

如今,这些中国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在福建的一部分还被联合国记入世界遗产名录,有一个称呼“福建土楼”。其实这只是闽赣粤桂诸多围楼的代表而已。

这些围楼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它的建筑材质没关系。只要是有很多人家共同住在一座楼里,每家人一个独立的单元房间,各家都可以有通道直接走到大街上,它就是一种区分所有。

最晚建成的围楼,在2012年。距今年龄不足十岁。红砖墙、钢筋水泥框架、光滑锃亮的瓷砖。是广西博白县亚山镇和平村梁家庄屯村民所建。

这栋大围楼呈国字型格局,分两层,占地1000多平方米,共60间房,供村里30户人家居住,每户出资8万元,共耗资240余万元,历时两年建成。与旧时的围楼相比,这栋楼完全是现代味的。

有没有,在城市中,由开发商建造的围楼?有。我没有查到在哪个城市。

2008年,据当年中山大学副校长、历史系教授、中国文化论坛理事、博导,陈春声在一次“土楼建筑与闽粤文化”主题演讲中提到:“直到最近,某城市有一个很有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居然盖的还是这样的圆形的楼宇”。这位陈春声教授说:“我在上山下乡时,周围的农民还在继续盖这样的楼,我所看到最迟盖的这样的土楼,是1980年代建的。”

那么,咱们的学者,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时候,为什么不研究一下中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国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能够上千年平稳和谐地运行,和外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有没有差别?差别何在?

可能有人会问,中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外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是不是一回事。

我说,是一回事。可以做详细的社会学比较。

中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能大面积、大数量地平稳运行上千年,一定有它内在的文化思想和习惯规则起重要作用。当然,外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代理论起作用。

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而秩序又需要有规则的保障。因此,秩序和规则是社会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法律只是人类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在现代已经取得特殊地位,但它却永远无法完全取代其它规则的作用。

围楼的区分所有,尤其存在一千年的良好社会习惯。这些社会习惯得到“社会认同”,现在需要把它上升到“国家认可”,即进入立法。

大家注意,乡土习惯作为一种长期能稳定运行的社会规则,在法律理论里被称为习惯和习惯法。习惯法在罗马法系里是法律的直接根源,习惯法在英美法系里直接就可以当法律用。

人类的规矩:都是从习惯到法律民间习惯调查与汇编是法律发展的一个资源性要素。在法制史上, 很多国家都曾进行过规模宏大的习惯调查。通过习惯调查, 立法者可以充分认识法律制度运作的社会和文化环境。

中国的物权法学的眼睛,不要总是盯着西方法律,中国历史有很好的文化习惯,可以入法。土楼的千年平稳运行,就是一例。土楼并非都是一个家族在住。自古就有几个家族合作建房。现代还有一个生产队,不同姓氏的人家同住一楼的常态居住情况。

我本人旅游,走到了福建南靖下坂村,路过两座相邻的姐妹土楼。路牌介绍在建筑年代很近,由于自己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就特意进去参观。

这两座建筑物,自称姐妹楼,建筑形式与古代无二。没两样。居住形式也跟古代一样。

这两座楼,总称姐妹楼,各自有名称,一个称东进楼,另一个称裕兴楼:

“东进楼是本村第九生产队于1965年秋动工兴建。它高三层,每层32间,记96间;裕兴楼是本村第十生产队于1965年秋动工兴建。它高三层,每层36间,记108间……”

我旅游看到的是1965年动工建的。陈春声教授当年下乡看到1980年还在建。最晚有2012年建成的。报道明确那是集资建成的。也就是合伙建房。

这又让我想起2003年底,北京于凌罡在网上提出,在北京集资合作建房。可惜没有成功。

我之所以特意提到合作建房。不论于凌罡合作建房,还是延续千年的闽赣粤桂大量围楼,都值得现在学界,尤其是物权法学界仔细地、深入地研究分析。

一句话,不论合作建房还是开发商建房区分销售,在物权法大旗之下,它们都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都应该有同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德国把这两种方式形成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都写在他们的一部《住宅所有权法》之中了。

无论德国还是我国内陆,都不可能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两种不同的形成方式,就有两种不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今天这一讲,到此结束。谢谢听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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