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臣讼君可不可?

以下讼上,以臣讼君,可不可以,合不合礼?这个问题日前在一个儒学群里见仁见智,聚讼纷纭。姑不论孰是孰非,先来了解春秋时代一个著名的“臣讼君”案,即发生于鲁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年冬)的卫侯与元咺讼案。

元咺是春秋时期卫国大夫。公元前632年春,晋军攻打卫国。卫成公逃到襄中去,把国政交给弟弟叔武和大臣元咺代管。同年冬,晋文公和众诸侯在践土会盟,叔武和元咺趁机请求晋侯让成公复位。卫成公却听信了歂犬的谗言,无端杀害元咺之子元角。回京时歂犬又杀死了叔武。元咺向晋文公痛哭告状,请求昭雪,晋文公令卫成公与大夫元咺在会上进行辩讼。

当时周襄王派王子虎审理此案。王子虎认为,国君和臣下不能对理争讼,卫成公遂派针庄子、宁子、士荣为代理人到晋国应诉。

案件审理结果是卫成公败诉。卫成公的代理人之一士荣被施行死刑,针庄子被施行别刑,砍去双脚,宁子(即宁武子宁俞)因有恩于晋文公而免受刑罚。卫成公被押送晋国都城,置诸深室,宁子负责照顾卫侯饮食。诉讼结束后,元咺回到卫国,拥立公子瑕为卫国国君。(后来卫成公被释放回国,杀害了元咺。)

《谷梁传》对卫侯与元咺各打五十大板曰:“卫侯虽有不德,臣无讼君之道,元咺之罪亦已重矣。”《谷梁传》认为,卫侯误听谗言杀害无辜,虽然不德,但元咺讼君,也有大罪,君臣都有罪过。注意,这里提出了“臣无讼君之道”的观点。

对这起“以臣讼君”案,《国语·周语中》也有相应记载:

“温之会,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晋侯请杀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不可乎?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而叔父听之,一逆矣。又为臣杀其君,其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诸侯而有再逆政,余惧其无后也。不然余何私于卫侯?晋人乃归卫侯。”

诸侯在温地会盟之后,盟主晋文公将卫成公押送到周王城,请周襄王杀了他。但周襄王对晋文公提出了批评。周襄王认为,“君臣无狱”,君臣之间不能诉讼,元咺虽有充足的理由,晋国也不应该受理。晋国受理元咺以臣讼君的诉讼,是第一次违礼;现在要为臣杀君,是第二次违礼。一次诸侯会盟就出现两次违礼之事,我担心晋国以后再难以礼会盟诸侯。周王不杀卫成侯,晋文公不甘心,便派医生衍用鸠酒暗中毒害卫成公。卫大夫宁俞查知,便贿赂医生,请他减轻毒药剂量。卫成公未被毒死,后在鲁国请求下被释放回国。

古今一些儒家学者认为“臣无讼君义”“以臣讼君非礼”,理由就是《谷梁传》“臣无讼君之道”和周襄王“君臣无狱”之说。

其实,以下讼上,以臣讼君,可不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说可以说不可以,各有其理,都能成立。盖事常变,君臣关系亦有常变。常变有别,即常住性和变动性、必然性和偶然性、一般性和特殊性、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皆有别也。

君臣既有尊卑区别又有双向要求,君君,臣臣;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在正常情况、一般情况下,君有过错,臣可谏之,不可讼之,“臣无讼君之道”。

《礼记·檀弓》云: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师无犯无隐,事君有犯而无隐。有犯,必要时可以冒犯,这与事师不同;无隐,不能隐瞒,不能隐恶,这与事亲又不同。有犯无隐,包括私下和公开的各种方式的劝谏。

谏君之法有五。《孔子家语·辨证》说:“忠臣之谏君,有五义焉。一曰谲谏,二曰戆谏,三曰降谏,四曰直谏,五曰风谏。”

谲谏,旁敲侧击,相当于婉谏,含蓄其辞,委婉地劝。降谏,委屈自己,卑微地劝。直谏,正言直发地劝。戆谏,刚直鲁莽地劝。讽谏,以暗示的方式去劝。假托诗赋或他事以陈其意,使君王有所悟而迁于善。

五谏之中,以讽谏为贵,孔子说“谏有五,吾从讽之谏。”《后汉书·李云传论》:“礼有五谏,讽为上。”然复须知,直谏戆谏也无违于礼。

对君主劝谏,可以有五种方式,可以一而再再而三。三谏不从则去之。《礼记曲礼》说:“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孟子万章下》说:“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

《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戎将侵曹,曹羁谏曰:戎众以无义,君请勿自敌也。曹伯曰:不可。三谏不从,遂去之,故君子以为得君臣之义也。何休注引孔子曰: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此之谓也。”

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到此为止。盖君臣以义合,“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孟子·离娄下》)君若不义,不听劝谏,使臣无礼,不合则离,臣可以离开。但若君非穷凶极恶之徒,君臣之间也无大仇,脱离君臣关系就是最好和最后的选择,没必要完全撕破脸面,讼君求直。臣视君如国人,把他当做一般人看待就是了。

但若君是暴君邪主,无法无天,草菅臣民之命,“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同上)这就上升为敌我矛盾了。臣下有力量和机会,可以起而革命或诛杀之。“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这里的君包括诸侯和天子。

对于暴君邪主,批判、更换甚至革命和诛杀都可以,况讼之乎?

其实,君臣之间的矛盾冲突,如果可以诉诸于争讼和司法,无论如何总比武力解决要文明得多。未来儒家宪政之下,当为以下讼上、以臣讼君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为了维护元首的权威,也会设置一些必要的门槛。不能象西方总统那样,因为一点小小瑕疵就要走上法庭。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卫侯与元咺讼案。卫成公昏庸无道,听信谗言,冤杀亲弟弟叔武和元咺的儿子元角。元咺向盟主和周天子诉冤求伸,合乎天理人情。

顺便指出前面周襄王一个观点的错误,他说:“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意谓君臣之间如果都可以争讼,父子之间也将可以对簿公堂了,就没有上下尊卑伦理。周襄王这里犯了比拟不当的逻辑错误。五伦之中,父子有亲,父子是天伦;君臣有义,君臣以义合。君臣关系和父子关系同中有异,并不完全相同。

父子相隐,并不意味着君臣也要相隐;臣谏君,三谏不从可以脱离君臣关系,并不意味着子谏父,三谏不从也可以离去。同样道理,君臣可以争讼,并不意味着父子也可以。“父子无狱”固然,“君臣无狱”未必。

《周礼》和经文都没有关于“臣讼君”的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臣不可以讼君。归根结底,道理最大,君主也要尊重和服从道理。根据““礼,时为大”和“礼以义起”的原则,古无此礼,在新的历史平台上可以制作之。

关于以下讼上,以臣讼君,《易经讼卦》只说“不克”,不能取胜;并无不可之意。可不可以是一回事,能不能取胜、有没有危险又是一回事。

《易经讼卦》九二、九四爻都有“不克讼”句。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九四:“不克讼,复既命,渝。安贞,吉。”

不克讼,谓争讼失利。这是功利问题,不是道义问题。九二、九四都是以臣讼君,但九二不克而归逋,得保其私邑而无眚;九四能够变其争心,化刚为柔,故安贞吉。马振彪曰:“二之不克讼,是理不正,为上所窜;四之不克讼,是心服从,为上所感。”

《易经讼卦》九五爻:“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李士鉁释曰:

“天下之大,人情而已;治天下之道,平其情而已。情不平则争,小而口舌,大而干戈,皆讼之象。卦中惟九五一爻当位,中正居尊,一卦之主,天下无与争者,故直言讼而无他辞。中则不过,正则不偏,以之讼则获理,以之听讼则息争而平其情。人心平则天下治,其为吉也大矣哉。”

注意这句话:“以之讼则获理,以之听讼则息争而平其情。”以之听讼,是断他人之曲直;以之讼,是与他人争曲直。可见,九五之尊也可以与他人争讼。引申而言,君子和大人,可以听讼,可以被讼;可以讼下,可以讼上,无可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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