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和保护“数字人权”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马长山
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加速融合发展,人类已经从工商业时代跨入了数字经济时代,开启了智慧社会,“其影响力足以与工业革命相媲美”,这必然会促发人权的发展与变革。事实表明,既有的“三代”人权发展格局被逐渐打破,“第四代人权”应运而生,如何加强其法治化保障已成为一个迫切而重要的时代课题。
数字经济有两个质的飞跃:一是传统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多通过数字化来展现和发挥作用;二是出现了全新的生产要素,那就是时刻都在生成的生产生活数据,它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核心生产要素和新型基础设施,并加速推进了信息数字化——业务数字化——数字转型的发展进程,从而引发“从机械思维到数据思维的转变”。为此,适应数字时代的客观发展要求,推动从物理世界人权观到数字世界人权观的转型升级,就显得重要而紧迫。
立足数字化加持
我们知道,前三代人权内容主要是物理世界中的公共参与、生活水准和公平发展,涉及的是物理意义上的人、财、物及行为,几乎没有数据和信息的概念。而如今数字时代的到来,从个人隐私到公共生活,从衣食住行到公共安全,一切都在信息化、数字化的加速进程之中,纯粹的线下活动越来越少,“‘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分野正在失去以往的意义”,“每个人的数字生活将更加细节化”。这样,包括生命财产、政治参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在内的各项人权,要么受到了信息化、数字化的解构和重构(如隐私与人格、智慧政务与公共参与、虚拟财产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等),要么遇到了全新的挑战(如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算法霸权、监控社会等)。此时,数据和信息不仅成为人们数字化生活所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源,也成为新时代人权日益重要的新型载体和价值表达。无论是人权属性、人权要素、人权内容,还是人权形态,都正在从前三代人权的物理加持方式,转向当下人权的数字加持方式,进而构成了“第四代人权”的发展动力和基础。此时,只有从智慧社会的客观需要来增进人权的数字加持,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数字人权”。
认同数字化人格
在人权理论上,“并非任何促进人类的善或人类繁盛的东西都可以算作人权的对象,唯有人的资格所需要的那些东西才可以成为人权的对象”。在当今数字时代,每天都在产生的海量信息,既是生产生活的运行轨迹和交往图式,也是人们身份数据、行为数据、关系数据和言语数据的具象展示和情景再现,从而塑造着人们的数字属性、数字面向和数字生态,构成了人的资格所需要的一种核心资源。首先,消费者若不具备基本的数字素养,将无法正确地运用信息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成为数字时代的“文盲”,故而,数字素养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基础之一,也是人格所需的必备要素,并被联合国认为是数字时代的基本人权。其次,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都已突破了传统的物理空间意义和范围,不断地向虚拟空间进行拓展和延伸,而且,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也在虚实同构中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普通情形下对数字监视器非法的或未授权的侵入,被认为是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或空间”,因此,数据和信息承载着重要的主体价值和人格权益。再次,日常生活领域中的自动化算法决策会越来越多地取代人脑决策,算法黑箱、算法霸权、算法歧视等问题也会随之凸显并普遍化,为此,“工业时代为契约自由和财产权而斗争,算法时代则为了数据的收集、传送、使用和分析而斗争”。此时的核心问题不再是契约自由和财产权,而是数字化人格,包括“保护个人的电子信息的知情权、个人的电子信息不受非法泄露、篡改、毁损等权利,都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由上可见,认同数字化人格是保护“数字人权”的必然选择。
重塑人权价值观
近代人权观念的生成及其制度实践,一直是以启蒙精神为价值来源和支撑的,其核心是基于人之尊严的普世道义。因此,前三代人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存发展等领域得到了积极的“目标性”保护,但面对数字时代的人权挑战,这种传统保护模式就难以为继了。因为启蒙时期的价值理想是现代性的产物,反映着工商业社会的生产生活规律;而如今人类迈进了智慧社会,人格尊严、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劳动就业、生存发展等项人权难以再恪守启蒙价值。例如,英国新实施的《数据保护法案》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禁止企业对其任何个人信息进行利用。“不过,如果有公民打算行使此项权利的话,那么在贷款、办信用卡甚或找工作时,他都可能会摊上一大堆麻烦。”同样,欧盟GDPR旨在捍卫启蒙价值,但无疑会对信息技术发展和数字经济带来巨大阻力。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颠覆性的技术革命既可能控制我们的生活,也可能服务我们的生活,而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个数字化世界中,“针对哪些信息流是可以被允许的或被阻止的,哪些是需要鼓励或打压的,都需要在制度、激励、法律、技术或者规范方面进行清晰的设计和规划”,从而按照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规律来重塑人权价值观,确认和保护“数字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