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有机肥增值税免税优惠:无须备案,只需报送一种资料

  最近,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部门不断简化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原来免征增值税的许多业务,都不再需要办理备案和报送资料,而是改为自行申报免税、留存资料备查。那么,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还需要办理备案和报送资料吗?

  之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进行免税备案,除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外,还要区分生产和批发零售两类纳税人,报送其他资料。

  具体来说,如果是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如果是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和2019年8月发布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3.0版)》),进一步简化了纳税人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办税事项。

  现在,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类。符合申报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不再需要进行免税备案,不用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纳税服务规范(3.0版)》将其改表述为《税务资格备案表》——编者注),仅区分不同纳税人报送一种资料。

  也就是说,纳税人要享受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已无须办理备案了,只用报送一种资料即可。具体来说,如果是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报送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如果是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昌邑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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