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告知危害因素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9)

第二十九条与以前的版本相比,内容没有发生变化,这是对劳动合同告知的要求,也是《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内容都是一样的。

第一款规定是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告知劳动者。

常见的问题是很多合同关于这方面的内容都是不具体的,因为劳动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很少见到直接写上去的。然而也不是没有办法,可以补充一个协议,可以针对不同的人员明确不同的内容,也算是落实了知情权。

第二款规定了由于工作内容变更,可以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以满足告知的需要。

为什么很多单位都用补充协议就是这个原因,从法规来说,允许补充协议来规定这些内容,如果岗位变动更改协议就可以了,操作起来比较方便,立法的初心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第三款规定的是,如果企业不告知劳动者,安排了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可以拒绝劳动,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如果不告知可能就防护不到位,甚至是不防护,有可能让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同时如果企业不告知劳动者,安排了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侵权。毕竟,安排的工作环境有职业病危害,和没有职业病危害的条件下相比,会有一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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