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2021年3月TOKYO-MOU地区PSC检查情况
数据来源于APCIS
PART ONE
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东京备忘录地区共开展PSC检查2121艘次,发现缺陷4005项,其中滞留船舶62艘次,滞留率为2.92%。
3月份有13个国家/地区实施了滞留,澳大利亚滞留艘次最多,共滞留了17艘次,其次是中国。
滞留率最高的国家/地区依次是:斐济,100%;中国香港,8.00%;巴拿马,6.67%。
3月份共开出143条滞留缺陷,占据首位的是证书/文书类缺陷,其次是ISM和消防安全类缺陷。
滞留缺陷分布特点如下:
上月共发现证书/文书类滞留缺陷21例,位居滞留缺陷第一。其中,有16例是关于证书/文书过期。
其次是消防安全、应急系统、航行安全、防污染和救生设备相关缺陷。
劳工方面问题依旧严峻。发现的滞留缺陷主要有:船员工资未支付;合同到期未安排换员;船上食物的数量和质量不满足要求;船员工作和生活环境无法得到保障;危险作业时无足够的保护措施等。
上月还发现一例关于ISPS的滞留案例,是关于船上未有效监控人员登轮。
一、缺陷描述:
IOPP cert. - Annual Endorsement, out of window. The last annual endorsement has been carried out on oct. 12, 2020 and the expiration date of the metion certificate is 9-july-2022. Therefore the range for carry out the annual survey is from 9/apr. to 9/oct.
IOPP证书——年度检验签注不在窗口期内。上述IOPP证书的有效期为2022年7月9日,因此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范围应是4月9日至10月9日,但该船最后一次年检签注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
二、公约原文:
Marpol 73/78 Annex I Reg.6&7
第2章 检验和发证
第6条 检验
1.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
.4 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本条1.4提及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是按本条4.1和4.2进行保养的,同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营运目的。该年度检验应在根据本附则第7或8条的规定所签发的证书上签署。
第7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1.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凡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在按照本附则第6条的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均应予以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2. 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署。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三、分析:
根据MARPOL公约要求,IOPP证书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之内进行,否则IOPP证书将失效。本例中,IOPP证书年检日期比法定年检最后期限晚了3天,导致船舶被滞留。根据3月份的统计数据,东京备忘录地区发现证书/文书类滞留缺陷高达21项,因此,提醒公司和船舶加强证书、文书的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导致证书即将过期但无法完成相关检验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并留存相应证据材料。
一、缺陷描述:
Cargo hold hatch covers and hatch coaming - lots of weather tight rubber packing heavily wasted or missing and packing steel channel heavily corroded - lots of compression bars on hatch coaming for weather tight missing, twisted or holed due to corrosion - leaked water drain channel(no.1 c/h, 3 meters) damaged - lots of hatch cover top plated stiffener plate corroded - hatch cover securing cleats heavily corroded or damaged.
货舱舱口盖和舱口围板--大量风雨密橡胶填料严重损耗或缺失,钢质橡胶槽严重腐蚀;舱口围板上很多封舱压条因腐蚀而缺失、扭曲或洞穿;1号货舱处排水口有约3米损坏;舱口盖顶部加强筋大量腐蚀;舱口盖锁紧夹扣严重腐蚀或损坏。
二、公约原文:
Load Lines, LL66/ANI/R14
第 14 条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1)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第16条的要求,但经主管机关同意按第15条要求的舱口除外。
(2)对上层建筑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的露天处所的舱口,其舱口围板和舱口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 16 条 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1)在位置1 和位置2 的所有舱口,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舱口盖。除第14(2)条的规定以外,这些舱口盖应为风雨密,并应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紧固及保持风雨密(16(6)一致)的措施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与前文一致)。其布置应确保能在任何海况下保持密性,为此应要求在初次检验时进行密性试验,并可要求在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按更短的间隔期进行密性试验
三、分析:
根据上述载重线公约要求,货舱舱口盖和舱口围板应由钢质或等效材料制成,应能保持风雨密并安装衬垫和锁紧装置。本例中,舱口盖、舱口围板、橡胶槽、加强筋、夹扣等多处严重腐蚀或损坏,橡胶密封条大量损耗、灭失,导致该船被滞留。
一、缺陷描述:
Cargo hold water ingress alarm system out of order.
货舱进水报警系统故障。
二、公约原文:
Conventions:SOLAS ch. XII/R12
第12 条 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水位探测器
(本条适用于无论何时建造的散货船)
1 散货船应安装水位探测器:
.1 在每一货舱内,当水位达到高出任何货舱内底0.5 m 时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并在水位高度达到不小于货舱深度15% 但不超过2 m 时也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对于第9.2 条适用的散货船,只需安装后一个报警的探测器。水位探测器应安装在货舱的尾端。对于用做水压载的货舱,可以安装一个报警越控装置。视觉报警器应能将每一货舱中探测到的两种不同的水位明显区分开;
.2 对第II-1/1112 条所要求的防撞舱壁前方的任一压载舱,当舱内的液面达到不超过舱容的10% 时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可安装一个报警越控装置,在使用该舱时启动;和
.3 在除锚链舱以外的任何干燥处所或空舱内,延伸至首货舱前方的任何部位,在水位高出甲板0.1 m 时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当围蔽处所内的容量不超过船舶最大排水量的0.1% 时,不必安装此类报警器。
2 在上述1 中规定的听觉和视觉报警器应设于驾驶室。
3 200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应在不迟于2004 年7 月1 日后船舶进行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时符合本条要求,取早者。
第 25 条 散货船以外的单一舱货船上的水位探测器
1 2007 年1 月1 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以外的单一舱货船应不晚于2009 年12 月31 日符合本条的要求。
2 长度小于80 米或1998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长度为100 米的船舶和干舷甲板以下单一货舱或在干舷甲板以下的货舱不被至少一堵使该甲板水密的舱壁隔开的船舶,应在此类处所装配水位探测器*。
3 第 2 款要求的水位探测器应:
.1 当货舱内底上方的水位高度达到不小于 0.3 m,而且当该水位高度达到不小于货舱平均深度的15%时,在驾驶台上给出声光报警;和
.2 安装在货舱的尾端,或安装在不与设计水线相平行的内底最低部分的上方,如腹板或部分水密舱壁是安装在内底的上方,主管机关可要求安装附加的探测器。
4 在符合第 XII/12 规定的船上,或在货舱每侧具有至少自内底板至干舷甲长度延伸垂直水密边舱的船上,第2 款要求的水位探测器不必安装。
三、分析:
船上水位报警系统分两种,一是散货船的水位探测系统,二是除散货船外的单一舱货船水位探测系统。该案例中的船舶为散货船,则应该满足前者相关要求。即在每一货舱内,当水位达到高出任何货舱内底0.5 m 时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并在水位高度达到不小于货舱深度15% 但不超过2 m 时也应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当船舶处于营运时,水位探测系统应当能够持续稳定工作,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水位探测系统故障主要有短路、接地故障、失电、CPU失效和I/O部件故障等。为确保水位探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船上应当配备关于水位探测系统的文件化的操作和保养程序并随时可用。
一、缺陷描述:
Abandon ship and fire drills not carried out within 24 h of the ship leaving port after more than 25% crew changed over at port hai phong on 20th-jan-2021.
2021年1月20日,超过25%的船员在海防港换班后,船舶离开港口24小时内没有进行弃船和消防演习。
二、公约原文:
S74/CIII/R19.3
3 演习
3.1 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3.2 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1次弃船演习和1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没有参加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船舶是第一次投入营运、或经重大处理、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如果类船舶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话,主管机关可同意至少是相当的其他安排。
三、分析:
根据上述SOLAS公约要求,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本例中,船舶在港口进行了超过25%的船员换班,根据上述“如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 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的要求,该船理应及时开展弃船和消防演习,但在PSC检查中未发现相应演习记录,经核实,实际也并未开展演习,导致船舶被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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