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货币地租分析

货币地租的出现是研究我国经济史,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重要课题。漆侠先生近年发表了《宋代货币地租及其发展》《宋代封建租佃制及其发展》[1]两文,对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见解。本文拟谈一些与漆先生商榷的意见,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讨论。

一 宋代学田货币地租之分析

漆侠先生上述文章(以下简称漆文)提出:“宋代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中的学田、沙田芦荡和建康府营田都存在货币地租。其中以学田的货币地租最为发展。”从时间上看,“从十一世纪到十四世纪的三四百年中学田一直征收货币地租”。从地域上看,“特别是在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路,就更为普遍”。那么,我们的分析工作不妨就从这里开始。

关于两浙路学田的货币地租,如果就漆先生主要引证的《江苏金石记》、《宝庆四明志》和《越中金石记》中有关的记载,重新做些分析,就会发现有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记载中所谓学田的货币收入有不少并非真是地租,而是地租以外的别种收入。例如,漆文引证的《江苏金石记》卷一三《吴学粮田籍记》,表面上,货币收入如漆文所讲,有二千二百五十三贯之多,“在总收入中的比重是不轻的”。但细分析起来,这笔数量相当的货币收入却包括了地租以外的下列收入。

1.带收钱和縻费钱。据原书记载,这两项“系白米每石纳带收钱叁佰肆拾陆文省,縻费钱壹佰文省”。又从宋代文献记载中可以得知,人户向官府缴纳钱物,往往要附纳縻费钱;带收钱即赋税的“代纳钱”;二者同属一种附加税。尽管它们同田租一起归入赡学收入,但称它们为货币地租却是不妥的。

2.屋钱。屋钱数量不见于碑记,但原文明言“五县总收田荡租钱及屋钱计……”,可见货币收入总数中实包括屋钱。若我们把整个碑文所载各分项收入中货币部分加在一起,约只有七百贯,从上述总收入货币数一千七百六十一贯中减去此数,尚有一千余贯不知所从来。此碑文虽有脱落处,但并不多。可知这一千贯大部分当是屋钱无疑。事实上,不仅在这一碑文中把“屋钱”列入学田籍,其他文献也往往把“屋钱”甚至“楼店务钱”等计入学田收入。这在古人固不可厚非,但今天研究地租问题时,却不宜混同。

3.碑文所载各分项收入中货币收入总数为七百余贯,这里面又有“吴江县遗利钱捌拾壹贯贰佰陆拾贰文省”,显然不属地租收入。

这样,所谓二千二百多贯货币收入中大部分实际上不是地租。

又如,漆先生提到《宝庆四明志》卷二所载“砂岸钱”,共有三万多贯,“这笔货币收入是庆元府学最大的一笔收入”。“砂岸钱”是否就是货币地租呢?原书所录淳祐六年(1246年)省劄,为我们认识“砂岸钱”的性质提供了资料:“……今乃非关市而横征,讬砂岸而苛禁……濒海细民素无资产,以渔为生。所谓砂岸者,即其公共渔业之地也。数十年来,垄断之夫抱细以为名,啗有司以微利,挟趁办官课之说,为渔取细民之谋……倚势作威,恣行刻剥。有所谓艚头钱、有所谓下莆钱、有所谓晒地钱,以至竹木薪炭莫不有征,豆麦果蔬亦皆不免,名为抽解,实则攫拿,犹且计口输金,下及医卜工匠、创名色以苛取,皆官司之所无……”从上引前后文字和“砂岸”之文义看,“砂岸”或许释为渔港较释为“近海渔场”更贴切。[2]又从引文可知抱佃者乃是通过抽解征税的方式来敛取钱财的。故砂岸与其说是货币租,毋宁说是渔业税。

再如《江苏金石记》卷一七《无锡县学续增养士田记》所载的货币收入中,有些内容也值得分析。如一类,共有六例,所纳之钱全部为草屋租赁钱(每间租金一般二百文)。用草屋钱说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或许可以,但将它算入地租却不尽妥当。另一类,共四例,三处房基地,一处埭地,都非农用地。非农用地的货币地租与我们讨论的作为封建社会土地关系没落标志的货币地租是有很大距离的。

可见被漆先生当作货币地租看待的有些实际上并不是货币地租,或者不是我们所要着重讨论的货币地租。虽然它们也混在学田收入之中,但我们在研究货币地租时,却要细致地加以区别。

(二)记载中缴纳货币地租的数量和缴纳货币地租事例的数量都是很少的。上述各书中记载缴纳货币地租数量最多的只有《吴学粮田籍记》。漆文讲过,其中“田荡租钱及屋钱”共一千七百余贯,而“田荡租钱”究竟占多少并不清楚。如果按分项记载数之和计算,则仅有六百余贯(就中又有种种情况,以下另析)。以此数与实物地租米谷二千三百余石、山柴三千余束相比,显然已是十分之一以下。其他各例货币地租所占比重,尚不及此。见后附表:此表说明,即便是货币地租最盛的南宋两浙路学田,货币地租无论在价值量上还是在事例数量上都无法与实物地租相比。表内所列尚仅为载有货币租的文献所提供的情况,大量的地租收入记载因不是货币地租而未包括在内。漆文说:“南宋历年来的学田碑,一直到元朝至大等年的学田碑,都载有货币地租。”其实是不确切的。远的不讲,即如前述几部书来说,《江苏金石记》卷一四《吴学续置田记》、卷一五《平江府添助学田记》、卷一八《嘉定县学田租记》以及《越中金石记》卷六《绍兴府建小学田记》都载有佃户缴纳实物学田租的情况,却无缴纳货币之情况。

(三)记载中货币地租的形成各有其特殊原因。主要有:学田本身的特殊情况及官学地租管理支配的特殊性等。学田的构成与民田区别很大,学田的来源主要是户绝田、犯罪者的没官田及无主的市镇空闲地、山坡、水荡等。这就使得学田分布广而零散,地情复杂,劣质地占较大比重等,这与征收货币租有直接关系。如《常熟县学田籍贯》载纳货币地租者共十例,其中六例地在市镇(福山镇五例,县市一例)。市镇之地,往往不用于农业,与一般乡村土地有别。其余四例中有二例系柴地,余二例为情况不明之“地”(南宋两浙水田不称“地”,“地”专指无水利条件之高地),可见十例情况各有特殊之处。《吴学粮田续记》载纳货币者共六例,其中五例系“荡”,一例系“山”。《绍兴府县学田记》所载大都是“桑地”。可见征货币租者,绝大部分都不是产粮食的“杂地”,用这些非同一般的土地的情况来说明宋代整个土地制度的重大变化,有欠说服力。从另一方面说,学田既属官员,收入用于赡学,那么它在管理地租的方式上即与世俗地主有所不同。分成租在当时一般地主中间多被采用,学田却极少采用。因为地主大都居住本乡本土,可以随时到地里察看。官学设在城镇,学田散于四方,学官无暇一一查实收获量,也不放心派人下乡分成收租。加之官学师生有定额,逐年支费起伏较小,相应地需要每年收入稳定。这些均同实行分成租相矛盾。世俗地主对于收获物品种复杂并不反感,因为他和他的家庭生活需要是多方面的;而收纳品种复杂的实物租却会给官学带来麻烦。首先,官学的支出与世俗地主不同,诸如纸、笔及其他文具等都是实物地租所不能直接供给;官学地处城镇,对货币的需求也较世俗地主为多。其次,地租品种复杂给官吏贪污作弊提供机会,造成保管收藏的困难。另外学田的性质、用途,也决定了其不宜实行分成租。

以上分析表明:即便是被认为货币地租最兴盛的南宋两浙路学田,货币地租的存在也不具有普遍性。各种形态的货币地租的存在,尽管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某种发展,但它们本质上却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造成其存在的决定性原因是学田的特殊功用、特殊的管理和特殊的构成等。不但南宋两浙路是如此,两宋其他地区的学田也并无两样,兹不赘述。

二 其他官私土地货币地租分析

如漆文所述,宋代官田除学田外,沙田[3]、官庄康府营田等也存在征收货币租的情况。[4]有关记载大都过于简略,难以窥见全貌。然仅就现有资料,仍可看出官田征收货币租者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这些官田同学田相类,在管理和地租收入的支配等方面都有不同于民田的特殊性。例如,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一五《都下马料》及《宋会要辑稿》、《宋史》有关章记,南宋绍兴末年始大规模括取沙田、芦场为官有。记载说明,这次括取沙田、芦场的始因,是要解决行都附近驻军的马料支费问题,所括之沙田、芦场直接隶属于朝廷官田所或户部。这些土地分布于数路之广阔地域,就使得它们比分属各州县的学田管理起来更加困难。假若实行分成租,有关官吏难免有欺下瞒上、中饱私囊之事,官民俱受损失,故定额租是势在必行的。又因其分布广,各处租赋多少不一,且要辗转输送于相距千百里的行都,折征货币显然是适应管理上的特殊条件的。又如,《四明开庆续志》卷四《广惠院》记广惠院田也征收一部分货币租。从此书可知,广惠院是一种官办慈善机构,用以赡养无依靠的老、小及病残之人。机构设在城里,每日均需开支买盐、菜、酱、柴及院内工作人员贴支等钱。其田产却分布本州各处,有些地块离城很远。因此将一部分地租折征货币,既是管理上的需要,也是广惠院自身性质的要求。

(二)征收货币租的官田一般是性质低劣的土地。官有沙田、芦荡,本系一种极不稳定的淤积地或沼泽地,[5]与普通田地相比,已属低劣。而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等记,官府将沙田、芦荡又加以区别,起初规定沙田、沙地征实物,芦荡征柴、见钱。后又改为沙田征米,沙地、芦荡征钱。可知征收货币者又是沙田、芦荡中性质较差的。沙田、芦荡所征货币租中,有时每亩只征几文、十几文,如果征实物,征收时的麻烦是可以想见的。又如前述四明广惠院田,其中征货币租即为沙地、房基地、山地、地、淘湖田及海塘田,除淘湖田性质尚好外,其他均为性质低劣之田地。内中海塘田最多,共一千三百余亩,每亩征米一斗五升至二斗五升(后折征货币),只相当普通水田地租的四分之一或七分之一。同书所载普通水田,则全部征收米谷。

(三)官田征收货币地租往往出于某种特殊需要。例如,《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南宋时“蜀中圭租皆折见钱,又多从隔郡支给”。职田租折征钱,在南宋似只有四川地区是合法的。这事的形成有着历史的原因。据《宋史·职官志》,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曾有诏,令“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以本路职田令逐州军岁以子利稻麦等拘收变钱,从本司以一路所收钱数,又纽而为斛斗价值,然后等等均给”。这一将职田租由全路统一管理分配的制度后来被长期沿用。诏令中原规定由官府将职田租入转变为现钱,而官府自己担负此种事务实多有不便,于是逐渐即由民户自己直接缴纳货币。可知蜀中职田租折钱,是朝廷对蜀中职田的特殊规定起了主要作用。此外,官吏有时为了多从佃户处榨取钱财,官府有时为防止官吏过多留意于职田收益败坏风气,都曾在某一段时间里征收过职田货币租。[6]无疑,也是由于特殊需要所致。漆文又讲到福州官庄征收货币租,且称之为“最早的货币地租”。为了弄清史实,将漆先生据以立论的记载重录如下:

[天圣二年]十一月,淮南制置发运使方仲荀言:福州官庄与人户私产一例止纳二税,中田亩钱四文、米八升,下田亩钱三文七分,米七升四勺……[7]

文中分明是讲“二税”,不知漆先生为何说是“货币地租”。假若此文尚有疑义,紧接此段,原书又载天圣四年(1026年)六月辛惟庆之语,也讲福州官庄“于太平兴国五年(980年)准敕差朝臣均定二税,给帖收执”。也可证福州官庄从太宗至仁宗时佃户只纳二税不纳田租。又《文献通考·田赋》载天圣三年(1025年)屯田员外郎张希颜奏称:“福建八州皆有官庄,七州各纳租课,惟福州只依私产纳税。”是二税而不是租课,此处讲得何等明白。所讲钱数即二税税钱额,则根据北宋惯例,实征时仍要折征实物并不征货币的。可见漆文所谓福州官庄从太宗时起就征货币地租的提法是缺乏根据的。由于神州官庄只纳税不纳租,被认为“显是幸民”,天圣以后才一度全部将税额折征货币,张希颜自己讲明这是为了暗增税额。这一次虽然是真正地征货币了,但所征货币仍是由二税额折变而来的。[8]至于说到营田征货币租,那更是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无论是屯田还是营田,在宋代主要是为了解决军粮供应问题。营田租征货币而不征粮,这本身即说明系出于某些特殊需要。漆文所引《景定建康志》“初以稻入,后以镪入”一语后,原文尚有“初以饲马,后以饷军”一句,它虽未能讲出征实物变为征货币的详因,却透露了有关实物租变货币租(并非全变,除改征货币四千四百余贯外,尚有马料一万三千八百余石等)事因的线索,即当时需要军饷的急迫性超过了需要马料的急迫性。两宋关于营田、屯田的记载颇多,而纳货币租者似仅此一例,也说明了事属例外。

漆先生文章中关于私有土地的货币地租仅引证三例。其中《郑氏规范》最后成书于明代,漆先生自己说明,此书几经修改,有关文字难以确定究竟何时写入。又原文讲“钱货折租”,即原本以实物定额,难以确定是否指遇到特殊情况如天灾等而临时折纳钱币,因此便不大能说明问题。另一例是《临川先生集》卷四三《乞将田割入蒋山常住劄子》。已有论者指出,此文所述乃是王安石所献田的税赋数。[9]即便假定所述为田租数,则漆先生也认为其中二十余贯的货币租“占全部地租的比重不大”,又“显然是从芦荡等类型土地上征收的地租”。既如此,用此例说明“宋代地主土地所有制中不仅存在货币地租,而且这种形态的地租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的结论,是有欠说服力的。相反,此例中实物“

”居然有一万七千领之多,恰可说明当时实物地租的兴盛。漆文引证的第三例是《铁庵方公集》卷二一《乡守项寺丞》中“士大夫家当收租时多折价”一语。然此又是临时折价,不是货币定额。又从原书上下文及有关记载看,福建(即引文中士大夫所在)“土狭人稠,虽半年无半年粮,全仰广舟”;又所讲为士大夫家即仕官人家,宋代当官人调动频繁,家属随行者也迁徙无常,而田产不宜颇移,故多委亲戚、干人代管。福建缺粮,其价必高,若收折价,士大夫家有输送之便,又有徙贵就贱之益,佃户自也乐于输钱。可见“士大夫家当收租时多折价”这种现象,也是当时当地特殊情况所决定。

三 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特殊性之分析

我们讲宋代官私土地上的所谓货币地租的出现,本质上不是商品经济正常发展之结果和标志,但并不是说其与商品经济发展状况无关。各种货币形态的地租尽管数量极少,又以商品经济发展以外的各种特殊情况为先决条件,但是它们毕竟也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某种发展。只要对宋代经济做深入分析,将其与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西方中世纪经济做一番比较,就会发现宋代商品经济发展有着一些显著的特点,其大致可以简略地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赋税制度中折变、征钱对自然经济的破坏以及由此导致的商品经济的不正常发展。自从唐朝实行两税法,我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就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新税制以钱、米二项定额,其夏税钱往往折征实物,其种类往往并不确定。陆贽《陆宣公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讲道:“今之两税……但估资产为差,便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唯计求得之利宜,靡论供办之难易。所征非所出,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入宋以后,赋税折变很普遍,有关记载不胜枚举。又后渐演化出赋税由物再折征现钱,不但夏税征钱,秋苗也征钱。如宋神宗时东南凡歉收地区往往即令秋苗折钱,称为“折斛钱”。特别到了南宋,二税征收货币就更为普遍。有时官府为了称提褚币之价,还特别规定赋税要折收褚币。二税之外,役钱、青苗息钱、免夫钱等许多杂税都直接征收现钱。尤其南宋的折帛钱,总数达二千万缗,数量相当可观。从大量赋税征钱的记载看,赋税由征实物变为征钱币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充分发展,而是各级官府为通过征钱币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等目的。公开的赋税以外,禁榷收入“几半天下之赋”,实际是一笔更大的征钱税。禁榷收入绝大部分是货币。这是因为禁榷收入虽然实质上是一种人头税(这一点先秦《管子》即已指出),但其途径却表现为官民之间的贸易,即官府利用其政治特权强迫人民与其进行不等价贸易。官府出于管理上的需要,不可能像世俗商人那样收受品种复杂的实物,这就使得禁榷收入绝大部分是货币收入。赋税折变和征钱,必须要刺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前农民不必依赖交换,现在所征非所出,就不得不去交换;以前农民手中没有钱币也能过日子,现在却不得不想办法弄到钱币来完纳税务、买盐、茶、酒、醋等。农民被迫“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使得本来不该投入流通的产品变成了商品;价之低昂,又刺激了商人的经营欲望。《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一载南宋李椿奏,讲到赋税征钱对自然经济的破坏:

国家养兵禄吏,固当以理财为务……今谷帛之税,多变而征钱,钱既非民之所自出,不得不逐一切之利以就司所需。既逐一切之利,则不专于农桑……

这些话深刻揭露了赋税征钱使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与商品经济相关的活动,致使农业生产遭到破坏。于是,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正常发展就与农业生产的被破坏互为因果而并存了。

(二)冗兵冗官等所造成的巨大市场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宋化实行募兵制,军队数量十分惊人,北宋最多时曾达一百三十万以上,南宋时也近百万。宋代官僚机构空前臃肿,官吏数量也空前增加。品官最多时达四万以上,约为盛唐两倍。吏员自从改差为雇,也成为一种数额众多的职业雇员,从而实际上又扩大了官吏队伍。宋代官、宫薪俸一般都按比例支发现钱,所支实物部分则常常通过商品流通渠道获得。这样就给商品经济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例如军粮,尤其是沿边的军粮,常常采取招募商人入中的办法获取。《文献通考·征榷》记:“……商贾以物斛至边入中,请[盐]钞以归。物斛至边,有数倍之息……以此,所由州县贸易炽盛……”可见,军粮贸易带动了其他贸易,促进了整个商品经济的发展。南宋变入中为籴买,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没有多少区别。官吏、军兵的众多又造成了城市的发展。我国古代的城市与西方各国有别,它首先是政治、军事中心,官吏、军兵(除了戍边者外)大都居住在城市或城市附近。[10]这就又导致了为其服务的各种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巨额的城市人口,造成了对各种商品的巨大需求。

(三)竭泽而渔的搜刮对农业生产的摧残以及由此造成的商品经济发展的特殊条件。宋代赋税之重是历史上空前的。造成这种状况的是朝廷巨大的财政开支,除冗兵、冗官之外,皇室、宗室、祭祀等方面的开支都是很大的。宋朝各级官府为了弥补财政亏空,竭泽而渔地从百姓那里搜刮钱财,前人已屡有论述,在此不作重复。繁重的苛捐杂税,榨干了广大农民的血汗,使农业再生产难以进行,造成农民大批破产流亡,土地因税重而荒芜。破产农民或则走上聚众起义的道路(宋代农民起义之接续不断是历史所罕见的),或则变为客户,相当数量的破产农民转变为手工业者、小商贩和各种苦力雇工,这就给工商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尚未破产的农民为难持简单再生产,也不得不兼营副业,从而扩大了农村的商品生产。

(四)官府把发行钞引、货币等作为聚敛手段,对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封建统治者早就发现造币不但可以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而且可以成为生财的手段,宋朝铸钱数量较前代大增,当与财政拮据有很大关系。但后来由于钞引、褚币大行、物价上涨等。铸币乃有费大于得的现象,官府即改铸成本较低的折二钱、当十钱、夹锡钱、铁钱等,原料、成本增加得不多,铸造的钱数却大大增加了。钞引(包括便钱券)的发行也大半是出于官府的财政需要,一则可借之以很小的代价就能实现大批财赋的转移,再则可借以吸收游资为官府调用,三则可通过发行超额钞引获得利益。每年官府发行的钞引都在千万贯以上。宋代钞引不但有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而且有时用以支发薪饷或用为储藏手段。钞引之外,还有度牒和官告,都有官价和市价。这样,宋代就存在多种在世界经济史上独具一格的有价证券,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发行纸币的时期。随着财政的恶化,纸币的发行成为弥补财政亏空的主要手段,发行额直线上升,南宋末年会子的实际发行量竟达五亿贯以上。巨额的铸币、褚币、钞引、度牒、官造等的发行,造成了货币经济的恶性膨胀。一方面官府通过官兵薪饷、籴买、和买等大量支出货币,一方面则通过赋税、专卖及其他各种渠道回笼货币,造成了货币特殊的周期性运转,其结果,势必是商品货币经济的畸形发展。

概言之,宋代商品货币经济尽管在某些方面较前代有所发展,但却不能不看到,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有很大的畸形性。就是说,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靠农业、手工业的充分发展,而是基于诸如国家财政、官僚制度、军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商品货币经济确实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但是这种繁荣却带有不小的虚假成分。这就是说,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离开了它的基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的发展水平,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反而建立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遭受破坏的基础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宋代的货币地租在数量上极其微小;二是宋代各时期各种货币地租的形成,起决定作用的是田地产本身或田地产所有者的特殊情况;三是宋代货币地租的出现以商品货币经济畸形发展为前提条件。因此,宋代的货币地租尽管也是一种货币地租,但却与马克思《资本论》所论述的货币地租有本质区别。它是一系列特殊原因造成的特殊现象,并不能造成“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的改变,也不是资本主义萌芽出现或将要出现的曙光。在此后六七百年时间里,直到鸦片战争前,其存在范围及数量几乎没有任何发展,就是极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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