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造假案例分析之采样管加装三通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9日,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2020年12月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10万元,并缴纳生态修复金8万元;判处两名负责人拘役并处罚金。

调查处理   

2019年5月29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接市局污染源监控平台电子督办通知,反映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采样池到自动监测站房之间的自动监测采样管的进出水管在一隐蔽位置处分别设置了三通旁路和手动阀门,打开采样进水管上的阀门或在采样管抬起离开水面且采样泵断电的情况下均有水流出。经对该公司废水外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68mg/L、10.3 mg/L。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存在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两名负责人均被判处3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两名负责人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8万元进行货币赔偿修复。

案件启示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就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涉及该领域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学习和充分了解,认识到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不仅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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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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