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购房诚意金后,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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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8日,黄小鸭(化名)与一家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委托书,委托该二手房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于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购房诚意金1万元,委托书还约定了当黄小鸭和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时,诚意金转交给出卖人,并自动转为购房定金。
2018年5月23日,黄小鸭与其母亲一起再次到该中介公司了解情况,发现该房屋在七楼,且没有电梯。黄小鸭认为其母亲行动不便,该房屋实用性不大,而黄小鸭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就是提供给其母亲居住,于是黄小鸭要求取消委托协议,并退还诚意金。然而中介公司认为黄小鸭此举属违约,诚意金不能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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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买受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购房诚意金后,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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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视情况而定。购房诚意金不是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订约金或者订金。中介公司收取了买受人交付的诚意金后,与买受人形成的是法律上的保管关系。若中介公司根据买受人的授权将诚意金转付给出卖人并约定转为定金的话,该笔诚意金则变为定金。若中介公司没能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则该诚意金未能变为定金,所有权仍属于买受人,买受人可要求中介公司予以返还。
上述案例中,委托书中约定中介公司收取的是诚意金,而没有说明是定金;并且黄小鸭至今尚未与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中介公司也未将诚意金交付给出卖人,诚意金未转化为定金。因此,中介公司应将诚意金退还给黄小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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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在签订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以及交付诚意金时,双方对诚意金定性的约定非常重要。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诚意金并非定金,中介公司收取诚意金,在没有明确约定转为定金时,是不适用于《合同法》的定金条款的。因而建议买受人在交付诚意金给中介公司时,双方对诚意金的性质、诚意金转化为定金情形等问题约定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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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黄丽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买卖、租赁、继承纠纷等相关领域。
作者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办了几百起二手房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