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21部内容精编—航空器、证件分类
本文内容主要来自:2017年7月1日期施行的现行有效的“CCAR-21-R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及2019年编写的R5版修订草案(下文中简称为“R5稿”)。
第 21.21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 ;载人自由气球 ;特殊类别航空器 ;航空发动机 ;螺旋桨
——注1:在R5稿中,民用航空产品依然定义为包括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但航空器重新梳理分为:飞机(运输类、正常类)、旋翼航空器(运输类、正常类)、气球、飞艇、限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航空器(700公斤(1540磅 )/750公斤(1650磅 )水上)、特殊类别航空器、个人自制类航空器。对于非运输类飞机,因正在修订的CCAR-23里将只定义正常类,取消了“实用、特技、通勤”,因此21部R5稿里也按此同步修改;另外,还取消了“初级类、甚轻型、超轻型”)。
第 21. 24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 :初级类航空器
最大重量不大于 1225公 斤(2700磅 );或者对于水上飞机,不大于 1530.9公 斤(3375磅 );
无动力驱动的航空器 ;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超过4座。
第 21.25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第 21.26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
(1)600公斤(1320磅 )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
(2)600公斤(1320磅 )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3)650公斤(1430磅 )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座,单发。
——注2:2019年8月发布的“民航适发[2019]9号:关于修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和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的通知”将最大起飞重量修改为:700公斤(1540磅 )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750公斤(1650磅 )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并增加“轻型运动直升机”。
第 21.112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的要求
大改:STC;
小改:非TC持有人,MDA。
第 21.171条 适航证的类别
标准适航证: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航空器, 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如滑翔机、飞艇、甚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
特殊适航证:初级类、限用类、轻型运动类。
——注3:R5稿:
标准适航证:正常类航空器、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和特殊类别航空器;
特殊适航证:限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类航空器,个人自制类航空器、未申请获得型号合格证的老旧航空器及其它。
第 21.212条 特许飞行证分类
第一类:
1. 为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而进行的飞行;
2. 为 证明符合适航标准而进行的试验飞行,包 括证 明符合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飞行、证实重要设计更改的飞行、证明符合标准的功能和可靠性要求的飞行;
3. 新航空器的生产试飞;
4. 制造人为交付或者 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5. 制造人为训练机组而进行的飞行;
6. 为航空比赛或者展示航空器 的飞行能力、性能和不寻常特性而进行的飞行,包 括飞往和飞离比赛、展览、拍摄场所的飞行;
7. 为航空器市场调查和销售而进行的表演飞行;
8. 交付试飞;
9. 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第二类:
1. 为改装、修理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 营运人为交付或者 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3. 为撤离发生危险的地 区而进行的飞行;
4. 局方确认必要的其他飞行。
其它部分相关文件:
AC-21-AA-2009-37 初级类航空器(2009.05.05)
AC-21-AA-2015-25R1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2015.02.06)
AC-21-AA-2009-05R1 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2009.05.05)
AC-21-06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1997.04.08)
CCAR-23-R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5.01.01)
CCAR-25-R4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03.17)
CCAR-27-R2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17.04.01)
CCAR-29-R2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