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拒赔案例: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但法院却判赔!
中国保险市场,有个奇怪现象,消费者不太关心保险公司每年赔付多少理赔金,却很爱吃瓜保险拒赔事件。
但实际上,大部分拒赔情况,不外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病情不符合赔付标准等,并不是无缘无故拒赔。
今天这则重疾险拒赔案例,就是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有关。
重疾险拒赔案例
要弄清案件整个经过,时间线是关键,一起来捋一下。
2017年2月28日:武先生为其父亲购买3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分别为2万、10万、15万元。
2018年2月:续保时武先生告知保险公司其父亲在2017年11月27日-12月8日,因脑梗死、脑基底动脉瘤、颈椎病住院治疗。
2018年2月27日:保险公司电话通知武先生单方解除合同,却于2月28日在武先生账户里划扣下一年度保费。
2018年3月20日:武先生父亲被确诊为下咽恶性肿瘤,此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此伍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8年9月3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拒绝赔付。
理由是:保险公司在核查病情时,发现武先生父亲早在2017年2月13日-3月2日,因脑梗死、脑基底动脉瘤住过院,但武先生在投保时却没有如实告知。
案件最后,法院却判保险公司败诉,需赔付27万理赔金。
案例分析
这个重疾险拒赔案例很典型,无论是对于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有值得借鉴之处。
对于武先生来说,其父亲曾因脑梗死、脑基底动脉瘤住院治疗,却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并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但,《保险法》十六条又同样规定: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通俗来说,保险公司知道消费者没有如实告知,要解除合同,必须在知晓没有如实告知这件事起,30天之内解除,否则合同解除权自动消灭。
保险公司在2月份知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却在9月3日才出具通知书,告知解除合同,显然已超过30日规定。
所以,此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保险公司出现一手谜之操作,2月27日电话通知武先生单方解除合同,却于2月28日在武先生账户里划扣下一年度保费。
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知武先生未如实告知,却依旧收取保险,还想解除合同,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27万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点想法
无论法院判决如何,有一点毋庸置疑,保险公司一定不会无缘无故拒赔。
这个重疾险拒赔案例比较典型,既有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也有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而导致败诉,大家可从中学到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