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同一税种一年内能不能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许可

某企业2017年5月31日前,因资金困难申请延期缴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许可了纳税人的申请,同意延期3个月。2017年7月,企业再次发生了资金困难,无力按期缴纳2017年2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在预缴申报期时限内,再次提出申请,请求许可延期3个月缴纳。

对于这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能不能许可延期缴纳,税务机关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前一笔延期缴纳税款尚未到期,又要对同一税种再次申请延期,不符合“ 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的规定,应当不予许可。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因资金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许可,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申请符合税法的规定,提供了真实完整的资料,就应当予以许可。

凡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只要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许可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法定程序申请,提供了完整充分的相关资料,就应当予以许可。凡人也在前段时间也专题讨论过延期缴纳税款的四个时限规定和五项注意事项。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098号)文件规定,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全文废止了国税发〔1998〕098号文件。即使假定没有废止,该文件也没有禁止再次申请延期缴纳,明确规定“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因此,对于该案例中纳税人的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对于纳税人叠加申请的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变化,及时追缴入库,保证税款安全。

链接:

凡人说税: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申请四个时限不容含糊

凡人说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许可,这些细节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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