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律师理性思维、商标律师感性思维、版权律师艺性思维
由于专利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庭审的诸多焦点会汇集到专利技术本身,而技术属于自然科学范畴,确定性比较强,权利边界清晰,侵权行为类型清楚,没有过多但书和兜底条款,侵权比对规则明确,发明和实用新型主要涉及全面覆盖和等同原则,适当考虑禁止反悔原则,紧扣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就基本能处理99%的案件了。不太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时,庭审也比较乏味,几乎不考虑历史原因,也不需要听双方之间的恩怨故事,不太讲“人情味”,法官有时候铁面无私或者说爱莫能助,一些新闻也不太喜欢报道专利案件,因为很难将案件的技术讲清楚,如果讲清楚了这样的新闻都快变成科技论文了,读者可能要看睡着的。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发布
高校知识产权相关专利
代理专利案件的律师重点与核心集中在技术本身,按照审理专利案件的规则套用理工科的公式和流程进行,属于逻辑推理工程,庭审不需要律师深情打动法官,可以淡化人情感性因素,专利律师需要的是理性思维。
虽然商标案件也具有规则性,一言以蔽之,禁止他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关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就要考虑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在基于这个基础还要考虑混淆与误认,而这些都极大地涉及主观判断,增加商标权的弹力和不确定性,商标的个案性又比较突出,在处理商标撤销与侵权纠纷时通常要考虑双方的历史和曾经的恩怨故事,要考虑双方业已形成的市场格局,如在鳄鱼案、张小泉案中都要求律师具有历史的眼光与角度,让律师回到历史舞台中,需要具备感性的思维,具有生意与市场的眼光,不能搞法律人为的一刀切。
在涉外贴牌加工商标案件就涉及规则与商标权地域性与标识性之间的冲突问题就不能简单按照规则处理,至今最高院还未完全明确表态。这些都要求商标律师不能简单地具备理性思维,有时候按理性的一元化思维得出的看似符合规则的分析与实际问题的解决需求偏差甚远,所以不能“严格”按照商标侵权规则办事,需要感性地站在事件中思考,在规则与实际中寻找一个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
版权涉及太多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交织,版权的权利类型繁多错综复杂,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又增加版权传播的快速性与变化性,但不管文学艺术如何变化,版权法的核心一直未变,就是要创造各种途径保护各种形式的艺术创造,而艺术是抽象与多变的,只有具备艺术修养和文艺细胞才能挖掘和悟出文学艺术形式背后表达的文化精髓。即使具备理性与感性思维但若无法与版权作者同纬度地思考版权内容,就无法清晰地区分出内容与表达的界限。琼瑶与于正版权案的判决书就可以看出,不具有一点艺术细胞很难写出这样精彩的具有文学特色的裁判文书。
· 琼瑶、于正版权案判决书
“受众调查的相关事实”部分节选
· 琼瑶、于正版权案判决书
“双方新提供的证据”部分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