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民申11050号。)

赵某申请再审称:李某与东莞公司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省高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李某的再审请求及东莞公司的陈述意见,现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李某与东莞公司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的问题。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二审判决认定李某的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涉及其他诉求及内容略)

文明种菜员:

有人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住房公积金就是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并且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才产生的福利,若因这个福利产生争议,就应该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处理方式的话,劳动者可以选择补缴(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选择赔偿损失(劳动争议处理)。

主张赔偿损失的话,可以参照一定比例的缴纳标准,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金额作为损失金额,如正常缴纳是本人工资的5-20%为缴纳基数,则损失可以按照最高或最低或折中的缴纳基数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菜农们,你怎么看!

其实,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不纯粹是福利问题,还涉及国家住房改革的问题,没有依法缴纳产生的影响并不是简单的损失赔偿可以充抵的,并不是只有缴费数额的损失,或者说这个损失无法合理计算!

长按,关注文明种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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