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编制一厂一策必须避开的雷区!附:VOCs治理五大途径!

‍‍‍7月1日,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公布7月上旬全省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空气质量预报表被臭氧刷屏。

不只是河北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央气象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东北、华南、西南、西北、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做出7月上半月(1-15日)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

结果显示7月上半月,全国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受高温和强光照影响,局地可能出现臭氧轻度污染过程。其中,1日、4-6日、11-15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中南部、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东北地区和汾渭平原局地可能出现臭氧中度污染过程。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加严前体物的管控力度。

九大雷区

臭氧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但由于O3排入大气环境后,其含量就由气象条件和大气化学转化条件所决定,不受人类控制。

VOCs是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其治理管控一直是环保部门和企业关注的重点,无论是污染源头或是治理措施,每一环节都尤为重要,井然有条的治理手段,需要把全流程体现在VOCs的一厂一策上的,而正确编制一厂一策方案的前提是先避开这些雷区!

一、涉VOCs原辅材料统计数据失真

部分企业对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的统计结果存在一定程度漏项、失真。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实施前开展方案评审的必要性。

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进度缓慢
对各企业的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部分企业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存在一定的难度,其主要原因在于生产成本增加,且产品质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以家具制造企业为例,典型家具制造企业的生产工艺涉及底漆喷涂、面漆喷涂等工序,底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水性溶剂会渗入木结构深层,导致木料表面含水量较大,底漆干燥时间变长、产品质量下降;若底漆工序采用UV 固化涂料,则需配置相应的UV 光固化生产设备;面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易造成产品表面光泽变差、硬度下降,影响产品的销售。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有待加强

对已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的环节,部分排风罩设计不符合标准,收集口与产污节点距离过大,收集效果不佳。在“一企一策”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整治前普遍不能完全满足该标准要求,对未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的中小企业,有可能存在标准政策不清楚、标准实施准备不足的情况。

四、污染治理设施不满足治理要求

(1)部分重点企业的VOCs 治理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导致治理设施不满足废气处理要求。

(2)部分企业VOCs 治理技术选用不适宜,如单一采用UV 光解、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技术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或单一使用水喷淋技术对非水溶性VOCs 进行处理。

(3)部分企业VOCs 治理设施设计规模偏小,导致处理风速过快、停留时间过短,不能满足治理效率要求。

(4)部分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管道布局不合理,存在废气旁路。

(5)部分企业为应付治理,对原有治理设施进行简单改造,如将原有光氧化设备箱体内部件拆除,将活性炭填满原有箱体,造成管路堵塞,严重影响废气输送。(6)部分治理设施缺少维护,出现老旧破损、漏风严重等问题。

五、废气监测工作质量较差

VOCs监测结果是“一企一策”综合整治验收的重要依据。部分企业未掌握有机废气的监测要点,导致监测质量低、数据代表性差。监测过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展 VOCs 监测时工况不稳定或者未按要求达到设计工况的 75%以上。

(2)监测过程中故意少用或不使用涉 VOCs 原辅料,导致进气 VOCs 浓度偏小,与理论 VOCs产生量存在较大差异。

(3)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前废气流量与处理后废气流量相差较大,存在风阻过大(处理前风量远大于处理后风量)或者存在废气旁路、设施漏风(处理前风量远小于处理后风量)等可能性。

(4)未设置废气采样口或者废气采样口设置不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5)监测数据不符合逻辑(如处理后废气浓度大于处理前废气浓度)等。

六、VOCs 产排量核算不规范
VOCs 产排量一般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系数法和实测法进行核算。在“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实践中,不同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工艺特点,选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如家具企业通常使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化工企业通常使用系数法核算。

在 VOCs产排量核算过程中,部分企业易出现核算漏项、系数选用错误、计算方法选用错误的问题,导致数据核算结果出现较大偏差,严重可导致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方案及治理设施选用出现重大偏差。

七、 活性炭更换频次不满足要求

(1)部分企业活性炭箱缺乏维护,老旧破损。

(2)部分企业全年更换和转移的废活性炭量与实际需要相差较大,甚至多年从未更换过活性炭,治理设施形同虚设,未能真正发挥治理作用,而影响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3)部分企业安装了活性炭脱附设施,但未严格按照VOCs“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的活性炭再生频次进行活性炭脱附再生。

八、台账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企业存在环保台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未建立或未按要求进行更新记录,未清晰记录VOCs治理设施主要运行参数运行及维护记录或未真实完整的完成记录等问题,为准确核算企业 VOCs 产排量带来困难。

九、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要求相冲突

企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是两个重要环节,部分企业由于车间布局的局限,未能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例如,环境保护要求涉 VOCs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必要时应在车间加建隔间,有机废气“应收尽收”,但安全生产要求生产车间应留有通风管道、通风口,且车间内应留有一定空间作为消防作业空间或逃生通道。安全生产要求不同车间之间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这为不同车间有机废气的集中处理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材料成本。

五项管控途径

抓好VOCs治理,是有效遏制臭氧污染上升趋势的首选途径。但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业性强、治理要求复杂且企业间差异大,导致大部分企业对治什么,如何治,达到什么标准均不甚了解,五项管控途径以供参考。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生态环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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