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诊所——18岁患者药店治疗后死亡,责任如何承担?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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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小叶(18岁)因身体不适到前往当地一家大药房进行治疗,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王某为小叶诊治,治疗两天后未能诊治痊愈且病情加重,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一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患者小叶死亡符合急性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家属认为,药房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某无执业医师资格,延误治疗,系造成小叶死亡的直接原因,诉至法院要求药房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药房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借用李某的名义进行注册,王某的儿子及儿媳为实际经营者,诊治医生王某无执业医师资格。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药房在接诊患者后未书写病历,对于患者病史、发病经过、生命体征等未予检查、记录,应认为医方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病情延误诊断、治疗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其自身疾病因素系其死亡后果的主导性因素,综合医患双方因素,认定药房的诊疗过错因素系患者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允许王某的儿子及儿媳借用其名义注册经营药房,王某的儿子及儿媳系药房实际经营者,其允许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王某在药房内开展诊疗活动,均对患者小叶的死亡存在过错,结合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认由王某等人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7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对死者的诊疗行为应属于无证行医,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对无证行医的行为进行评价。王某无证行医亦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改判酌定王某等人共同承担30%责任,赔偿患方22万余元。

法律简析

近年来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屡禁不止,多见于聘请“老中医”为在药店病号把脉开方抓药的情况。医疗机构与药店存在本质的不同,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人员依法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而药店只是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药店仅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并不是开展诊疗活动的执业许可,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只能凭处方进行处方药销售,也就是说药店只能根据医师的处方卖药,不能开展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开具处方以及医疗器械免费体检等活动。“药店+诊所”模式虽然“吸客”能力强,但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法律风险很高。
民事责任方面,本案中,李某允许王某的儿子及儿媳借用其名义注册经营药房,王某的儿子及儿媳系药房实际经营者,其允许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王某在药房内开展诊疗活动,他们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认定以上被告均对患者小叶的死亡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药房单方承担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药店从事中医诊疗服务,必须到其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中医诊所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诊所中的医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目前一些药店内的“医生”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开具处方的所谓“医生”并没有医师资质,还存在为推销药品,故意夸大病情,误导患者的情形。患者在就诊时如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有非法行医的行为,可向当地卫生部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以维护健康安全的就医环境。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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